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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季篪''',名'''韶''',以字行,[[明代]][[江浙行省]][[绍兴路]][[余姚州]](今[[浙江]][[余姚]])人。政治人物、进士。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进士]],授行人,曾出使[[朝鲜]],婉拒其馈赠礼,[[明太祖]]得知后,赐衣钞。后任[[陕西]][[参政]],有政绩。 ''《[[明史]]》(卷150):刘季篪,名韶,以字行,余姚人。洪武中进士。除行人。使朝鲜,却其馈赆。帝闻,赐衣钞,擢陕西参政。陕有逋赋,有司峻刑督,民不能输。季篪 至,与其僚分行郡县,悉纵械者,缓为期。民感其德,悉完纳。陕不产碙砂,而岁有课。季篪言于朝,罢之。洪渠水溢,为治堰蓄泄,遂为永利。'' [[明成祖]]时,官[[刑部]][[侍郎]]。[[永乐]]三年(1405年)参修《[[永乐大典]]》。永乐八年,因事连坐下狱。后改工部主事,卒于任上。 ''《[[明史]]》(卷150):建文中,召为刑部侍郎。民有为盗所引者,逮至,盗已死,乃召盗妻子使识之。听其辞,诬也,释之。吏亏官钱,诬千余人,悉为辨免。河阳逆旅朱、赵二人异室寝。赵被杀,有司疑朱杀之,考掠诬服。季篪独曰:“是非夙仇,且其装无可利。”缓其狱,竟得杀赵者。扬州民家,盗夜入杀人,遗刀尸傍,刀有记识,其邻家也。官捕鞫之。邻曰:“失此刀久矣。”不胜掠,诬服。季篪使人怀刀就其里潜察之。一童子识曰:“此吾家物。”盗乃得。永乐初,纂修《大典》,命姚广孝、解缙及季篪总其事。八年坐失出下狱,谪外任。逡巡未行,复下狱。久之始释。命以儒服隶翰林院编纂。寻授工部主事,卒于官。'' [[Category:明朝]] [[Category:余姚人]] [[Category:刘姓]] [[Category:百科全书编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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