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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钟'''(1443-1523),字宣之,号“两峰居士”,[[洪楩]]的祖父,[[明朝|明]]钱塘(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人。[[成化]]四年(1468)以《易经》领乡荐,十一年(1475)成[[进士]]。授刑部主事。成化二十一年(1485)升江西按察副使。[[弘治]]元年(1487)任四川按察使。弘治十一年升任右副都御史、巡抚顺天。[[正德元]]年(1506)诏洪锺督理灌运兼巡抚江北。次年,升右都御史;三年,掌南京都察院、升南京刑部尚书;四年改北京工部尚书,又改刑部尚书兼都察院左都御史,加授太子少保。正德五年(1510)春,受命总制四川、陕西、河南、湖南四省军务。因平定蓝五、鄢本恕地方动乱有功,朝迁七降来奖励,赐白金麟服,进太子太保。洪锺熟读经书,能诗文,工书法。嘉靖二年(1523),洪锺去世,年八十一岁。朝迁九次被传者谕祭,赐谥:“襄惠”,并赐祭葬于西溪东穆坞莲花山。其墓志铭为王守仁所书。洪钟有二子,长子澄,洪楩之父;次涛,以荫补国子生。 [[Category:浙江省]] [[Category:浙江人]] [[Category:历史人物]] [[Category:中国历史人物]] [[Category:洪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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