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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十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列表|会员国]]投票产生。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除了需要其中九个以上(含九个)的会员国决议通过之外,还需要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常任理事国]]全部都没有使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否决权]]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视为通过。 《联合国宪章》(在第27条中)规定,关于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草案,如果安理会15个成员中有9个或更多成员投票赞成该决议,并且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否决该决议,则该决议草案即被通过。至于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草案可以在任何九名安理会成员投赞成票的基础上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法国]]、[[俄罗斯|俄罗斯]](1991年取代解体的[[苏联|苏联]])、[[英国|英国]]和[[美国|美国]]。 截至2022年5月31日,安理会已通过2634项决议。 === 联合国宪章中提到的条款和职能 === “决议”一词并未出现在《联合国宪章》的案文中。它包含许多提法,例如“决定”或“建议”,这意味着通过了未指定要使用的方法的决议。 《联合国宪章》是一项多边条约。它是在联合国各机构之间分配权力和职能的宪法文件。它授权安全理事会代表成员采取行动,并作出决定和建议。宪章既没有提到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也没有提到不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国际法院在1949年“赔偿”案中的咨询意见表明,联合国组织拥有明示和默示的权力。法院援引《宪章》第104条和第2条第5款,并指出成员国已授予本组织必要的法律权力,以按照《宪章》规定或默示的方式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并同意给予本组织联合国在根据《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中提供一切协助。 《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本宪章接受并执行安全理事会之决定”。联合国法律出版物《联合国机关惯例汇编》称,在1945年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期间,试图将会员国根据《宪章》第25条承担的义务限制在理事会未能根据《宪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行使特定权力。当时指出,这些义务也源于第24条第1款赋予安理会的权力,可以在行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时代表成员国行事。从这个意义上说,第24条成为一种权力来源,可以用来应对后续条款中更详细的规定未涵盖的情况。关于第24条的汇编说:“在1971年6月21日国际法院就纳米比亚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后,第24条是否赋予安全理事会一般权力的问题不再是讨论的主题(国际法院报告,1971年,第16页)”。 在行使其权力时,安理会很少费心引用其决定所依据的《联合国宪章》的特定条款。 [需要引用] 如果没有提及,则需要宪法解释。这有时会导致关于什么是决定而不是建议以及“根据本宪章”一词的相关性和解释的模糊性。 如果安理会无法就决议达成共识或通过表决,他们可能会选择发表不具约束力的主席声明而不是决议。这些是一致通过的。它们的目的是施加政治压力——这是安理会正在关注并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的警告。 新闻声明通常伴随决议和主席声明,带有机构通过的文件的文本以及一些解释性文本。他们也可以在一次重要会议后独立发布。 === 参见 === * [[联合国大会决议]]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 [[Category: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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