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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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绩制(merit system),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达到量才任职、优升劣汰的人事行政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职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品德为标准,通过公开考试竞争,择优录用公务人员;以工作能力、特别是服务实绩为标准,通过考核给予公务人员以晋升、奖励和报酬。它是现代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1870年英国为反对恩赐制首先实行功绩制。此后,美国为了克服政党分赃制,于1883年制定了彭德尔顿法,正式确定在联邦政府职位任命中实行功绩制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公开考试;机会均等;择优录用;按工作实绩评定升迁、奖励;实行统一工资和同工同酬;非因过失不得辞退等。同时建立美国文官委员会,负责实施以功绩制为原则确立的文官制度。1883年以后,美国90%以上的政府职位都实行功绩制,甚至许多非文官系统的联邦机构也实行功绩制。

  实行功绩制的优点在于,可避免恩赐制和政党分赃制的弊病,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吸收优秀人才,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国家机器的正常、稳定运转,因此,许多国家都仿效实行。但是,功绩也受到一些批评,如对公务人员功绩的评价往往包含某种主观看法和偏见;公务人员加薪和晋升的依据,仍然取决于年资,而非个人功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78年起,明确提出在国家公务人员的制度中实行功绩制原则,在选拔、任用公务人员方面,强调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和晋升唯功的原则,注重公务人员的实绩、贡献和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