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远程销售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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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远程销售指令

(1997年5月20日)

  根据欧盟议会的97/7/EC指令和欧盟议会在1997年5月20日的指令,做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远程合同的权益的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议会,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00a号条款,

关于委任的目的(1),

关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与条约中的第189b号条款中的程序一致(3),根据调解委员会在1996年11月27日的联合文件的认可,

(1)鉴于,与达到内部市场的目的有关,该措施必须逐步的巩固该市场;

(2)鉴于,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不仅影响了商业部门,而且还影响了私人个体;这意味着成员国的顾客应该能够接以同样的条款享受到其他成员国家的产品和服务;

(3)鉴于,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国界的远程销售是内部市场的竞争所产生的主要的确定结果之一,还有大家都注意到的其他事物,在委员会跟议会中名为“面对不同的单一市场”中谈到的,然而,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于内部市场中的消费者能够处理国外的业务,也是对于消费者所居住国家的一种辅助的平缓的措施;

(4)尽管,对于消费者获得关于共同体内每个地方所提供的和处理定单的信息的技术的方法在不断增加;然而一些成员国已经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保护关于消费者的远程销售,这将会有损于内部市场的商业竞争;鉴于这种情况,因此,在这个方面必须站在共同体的角度上,提出一个普遍接受的最低规则;

(5)鉴于议会在1975年4月14日的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和信息政策的初步程序的决议的附录的第18和19段(4)指出需要保护在自愿购买法和高压销售法下货物和服务的购买;

(6)鉴于在1986年6月23日委托给议会中名为“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新的推动力”第33段中所谈到的(5),所陈述的委员会将会提交关于采用能够让消费者在家里就能和供应商处理定单的新的信息技术的提议;

(7)鉴于议会在1989年11月9号关于未来将优先重新开始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决议(6)中号召委员会给予关于决议附录中的有关领域以优先权;鉴于在附录中所提到的关于电话购货的新技术;鉴于委员会对于欧洲经济共同体(1990-1992)的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三年适应计划决议的反应;尽管这个计划是对指令的采纳;

(8)鉴于在远程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是成员国的一个问题;

(9)鉴于远程的合同谈判所采用的一个或多个交谈方式;鉴于不同的交流方式做为有组织的远程销售或服务提供方案,不包括同时出场的供货商和消费者;鉴于不断发展的交流方式不可能编制出详尽的列表,但是需要一个原则来定义那些有效的方式甚至是那些目前还没有广泛使用的方式;

(10)由成功操作或者在一定时期内一系列独立操作组成的相同的交易,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描述;依照各个成员国的法律要求,该指令条款的规定不能有不同的应用,受他们对14号条款的追索权的管辖;尽管,到最后,有理由去考虑在一段被认为会形成一个整体运作的时间段(无论这些运作或一系列运作是否是一个单独契约或一系列分离契约的主题),至少会存在一种妥协,这种妥协在一系列连续的运作的第一步或一系列分离的运作的第一步去适应这个指令;

(11)鉴于使用不同的远程交流方式不能导致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有所减少;无论使用哪种交流方式,需要发送给消费者的信息应该被确定;信息提供者必须遵守其他相关的共同体条约,特别是那些成员国有关宣传误导的各种法律、规定和行政条约相似性的议会指令,但是,对提供信息有例外规定,,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要求一些提供一些基本的信息,例如供应商的身份、货物或服务的主要特征以及它们的价格

(12)鉴于用电话交谈的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谈判开始以前了解足够的信息来判断谈判该不该继续进行下去;

(13)鉴于信息通过特定的电子技术散布,如果这没有被一个持久的媒介所承载,那么在自然的范围内这通常是很短暂的;因此消费者必须在合适的时间收到纸面的通知的信息以便在合同中能进行正确的操作;

(14)鉴于顾客不能够真正看到所提供的产品或在合同达成一致前的服务的确切的性质;因此,除非在指令中另有规定外,应该制定条约规定废除合同的权利。当履行这种废除权利超出消费者所能承担的正式成本时,成本应该仅限于所退还货物的直接成本,依据国家法律,每个消费者都应有这种废除的权利,尤其是在收到破损货物或是不合格服务或是产品或服务与说明中的产品或服务不一致。当然,成员国也可以制定其他条款来规定退回的权利;

(15)鉴于如果没有指定定货的时间,那么有必要限定一个时间来履行合同;

(16)鉴于在为了获取支付而给消费者分配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那么消费者将不会支付,除非有相关的替代货物或服务;

(17)鉴于在1950年11月4日的欧洲协定中关于保护人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第8和第10款中适用的原则;鉴于消费者有隐私权,特别是某些特定通讯方式不被打扰的自由;因此应该规定一些使用这些方法的特殊限制;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那些不愿采用某种通讯方式来交易的消费者,依据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的共同体法,这些消费者应该得到安全保障。

(18)包含在这个指令中的一些最低规则会被交易商之间的自愿协议所补充,并且与委员会在1992年4月7日的92/295/EEC推荐保护远程交易的消费者的实践准则相一致,这是非常重要的;

(19)考虑到相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通知消费者在指令中的条款或是实际存在的实践准则是非常重要;

(20)鉴于不依照这个指令可能不仅对消费者也会竞争者产生危害;应该制定条款来保证公共实体及其代表或是基于国家法律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组织、或是一个旨在采取行动的专业组织去监督应用实施的情况;

(21)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在可行的条件下尽快解决跨边界争端这样的观点很重要;然而共同体在1996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消费者接受审判和解决消费者在内部市场上的争论的执行计划;尽管那个执行计划包含促进特定的明确的庭外程序;这些客观标准(附录2)建议被用来保证这些程序的可靠性,条约的制定则用于标准化的需求表格(附录3);

(22)鉴于在新技术的使用上,消费者不能掌握所使用的通讯方式;所以应该让供应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23)鉴于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适用的法律是非成员国的法律,此时消费者有一定的丧失保护的风险;然而指令中的规则应该能转移这个风险;

(24)鉴于成员国可以禁止在他们的本土市场上的通过远程合同对货物或是服务达成交易;然而那些禁令必须遵守共同体的规则;然而这已经有一个针对那些禁令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医药产品,根据议会1989年10月3日89/552/EEC法规关于调和被成员国放弃的关于追查电视广播行为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措施(9)和议会在1992年3月31日关于人类使用医药产品广告的指令(10),


第1条 目的

这个指令的目的在于接近关于成员国中消费者和供应商间的远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的规则。 第2条 定义

  对于这个指令的目的:
 (1)“远程合同”指的是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议定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合同,这份合同是在供应商制定的有组织的远程销售或服务计划下议定的,为了达成这份合同,供应商唯一地利用一种或多种远程通讯方式直至合同被议定,包括合同被议定的时刻。
 (2)“消费者”定义为任何自然人,这些人在指令所涵盖的合同里面为了在他们的贸易、生意或职业之外的目的而行动。
 (3)“供应商”定义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这些人在指令所涵盖的合同里面为了他的贸易或职业能力的目的而行动。
 (4)“远程通讯方式”定义为任何方法,这些方法用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缔结合同但在物理上不能同时出席的情况。这个指令中涵盖的方法列表在附录1中;
 (5)“通讯方式的操作者”定义为任何公共的或个体的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提供一种或多种对供应商有用关于贸易、生意或职业的远程通讯方式。

第3条 免责条款

  1、这个指令将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在附录2中所列的与金融服务有关的部分列表,
  -以自动售货机方式订立的合同
  -通过使用公共付费电话而于电信运用商订立的合同
  -为建筑和出售不动产或处租赁外的其他相关的不动产交易而订立的合同
  -拍卖合同。
  2、第4,5,6号条和第7条(1)将不会应用于以下情况
  -订立关于供应食品,饮料或其他供消费者家庭或居住地或其他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合同,
  -当缔结了供应商提供的关于住宿,运输,公共饮食业或休闲服务的合同时,在特定的时间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提供这些服务;但有个例外,当在室外休闲活动情况下,供应商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不受第7条(2)的约束的权利。

第4条 优先信息

  1、在合适的时间优先缔结远程合同,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以下信息:
 (a)供应商的身份,需要预先支付的合同的情况,供应商的地址;
 (b)货物或服务的主要特征;
 (c)含税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d)可能的运输成本;
 (e)支付方式,运输或执行方式的安排;
 (f)废除的权利,除了第6条(3)中所提到的;
 (g)使用远程通讯方式的费用,不同于基本费率的计算方法;
 (h)合同或价格的有效期间;
 (i)在长久的或周期的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的合同最短有效时间。
  2、参照第1段所提到的信息,必须弄清楚贸易的目的,商业目的应该用任何合适的远程通讯方式清晰和完整的表达出来,特别是考虑到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以及依据成员国的法律,考虑到那些持反对意见的少数人的保护原则。
  3、此外,在电话交谈的情况下,在与消费者对话的开始,应该清晰的确定供应商的身份和这个电话的商业目的。

第5条 书面确认信息

  1、消费者必须收到书面确认信息或是在第4条(1)(a)到(f)的对于他来说其他的可利用的和可理解的可持久储存的媒介的信息,在执行合同的合适时间和有关货物不是运给第三方的最近的运输时间,除非信息已经先于书面合同缔结或对于他来说其他的可利用的和可理解的持久储存的媒介给消费者了。
  在以下的任何事件中必须提供:
  -行使废除权的条件和程序的书面信息,在第6条中的意义包括第6条(3)的第一个契约所涉及的情况,
  -供应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营业厅地理位置,
  -售后服务和质保书的信息,
  -在没有指明时期或时期超过一年时取消合同的缔结。
  2、第1段不适用于当他们只在一个场合并且由远程通讯运营商开出发票,通过使用远程通讯方式提供的服务。然而,消费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获得可以处理消费者的任何投诉的供应商的营业厅地理位置。

第6条 废除权

  1、对于任意一个远程合同,消费者应该拥有7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废除合同而没有罚款和不需要任何理由。唯一需要消费者支付的是当执行废除时所收回货物的直接成本。
  执行这个权力应当开始于:
  -在消费者收到货物的当天,第5款中的义务被履行的情况,
  -在服务从缔结合同的当天或从履行第5条中的义务那天,如果他们在缔结合同后完成,在接下来的一段话里所提到的不超过3个月的时期内提供。
  如果供应商没有在3个月内实行第5条中的义务,时期在以下情况下开始计算:
  -在消费者收到货物当天开始计算的情况,
  -在从缔结合同的当天的服务开始计算的情况。
  如果第5条所提到的信息在3个月内提供了,那第1段提到的7个工作日时间就应该从那个时候开始计算。
  2、当消费者执行了依照本条款的废除权,那么必须使得供应商没有额外费用地偿还消费者所支付的总额。唯一需要消费者支付的是当执行废除权时所收回货物的直接成本。这些退还行为必须尽快完成,而且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在30天以内完成。
  3、除非当事人同意了其他的方式,否则消费者不能执行第1段所提供的关于合同的废除权:
  -对于在第1段提到的7个工作日之前消费者同意已经开始执行的服务,
  -对于供应商所不能控制的价格依赖金融市场波动的货物或服务,
  -对于按照消费者要求特性化或者个性化的、或那些由于他们的特性,不能归还的或很有可能很快就恶化或过期的货物,
  -对于被消费者所打开的音像制品或电脑软件,
  -对于所提供的报纸,期刊和杂志,
  -对于游戏或抽奖的服务。
  4、成员国应该在他们的立法中定义规则来确定:
  -如果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的被供应商的信贷所涵盖,或
  -如果价格全部或部分的在第三方和供应商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被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信贷涵盖,
  如果消费者执行了与第1段相符合的合同的废除权时,信用协议应该在没有任何处罚的情况下取消。
  成员国应该确定取消信用协议的具体规则。

第7条 执行

  1、除非当事人同意了其他方式,供应商必须在从消费者下订单开始的最多30天内执行定单。
  2、由于部分难以获得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不能执行他的合同的时候,消费者必须获知这种情况,并无论任何情况下30天内尽快获得偿还他所支付的金额。
  3、然而,成员国可以放弃可能提供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合同中的供应商应该提供给消费者具有同等品质和价格的货物或服务。消费者应该以清晰和可理解的方式获知这个可能性。消费者应该获知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废除权时,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货物或服务不应该采用第9条制定的惯性销售的方式。

第8条 信用卡支付

  成员国应该保证有合适的方式允许消费者:
  -要求取消在本指令中所涵盖的与远程合同有关的使用欺诈手段的信用卡支付行为,
  -使用欺诈手段的事件,就要重新评估所支付或归还的总额的信用。

第9条 惯性销售

  成员国应该采取对以下必要的措施:
  -禁止在消费者订立定单前向消费者提供货物或服务,对于提供的货物或服务需要进行支付,
  -免除消费者任何主动接受供应的条款。不答复不能视为同意。

第10条 约束使用远程通讯的特定方式

  1、供应商使用以下方式时需要消费者的事先同意;
  -没有人工干涉的自动答录系统(自动答录机),
  -传真机(传真)。
  2、成员国应该确定远程通讯的方式,除了第1段所提到的,这些方式只能在消费者没有明确的异议时才允许使用。

第11条 司法或行政赔偿

  1、成员国应该确定存在有合适的有效的方式来确保遵从本指令中的消费者的利益。
  2、第1段所提到的方式应该包括由国家法律决定的一个或多个下列团体由此而产生的规定,可能在国家法律下的法庭或有能力的行政团体之前采取行动,来确保执行这个指令的国家规定被应用到:
 (a)公共团体或他们的代表;
 (b)拥有保护消费的合法利益的消费者组织;
 (c)拥有执行合法利益的专业组织;
  3、(a)成员国应该保证由供应商承担证明存在的优先信息,书面确认书,有时间限制或经过消费者允许的证据。
 (b)成员国应该采取措施保证供应商和通讯运营商终止执行那些不遵守依照本指令采用的方式。
  4、成员国应该提供依从本指令的规则的自我调整的主动管理团体和对于解决争论是否添加那些成员国必须的追索权,以保证规则被执行。

第12条 应遵守的特性

  1、消费者不能放弃从本指令到国家法律授予他的权利。
  2、如果非成员国与一个或更多的成员国相毗邻成员国应该拥有需要确保消费者不会失去由本指令中被选择非成员国的法律的优点作为适用合同的法律。

第13条 共同体规则

  1、本指令的规则应该适用在没有由他们全部的远程合同共同体法律管理的规则。
  2、在包含管理特定的提供货物或供应服务的方面的规则在特定的共同体的规则,这些规则,高于本指令的规则,应该适用于远程合同的特定方面。

第14条 最低限度条款

  成员国应该引进或维持在本指令涵盖范围内的与条约保持一致的更迫切的需要,来确保更高级的消费者保护水平。这些规则应该,有可能的话,包括禁令,考虑普遍的利益,在特定的货物或服务营销上,特别是医药产品,在他们的领域里远程合同方式交易,应该引起足够的关注。

第15条 执行

  1、成员国应该促使在开始推动执行的三年内必须遵守本指令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则。并且应该通知它的委员会。
  2、当成员国采用第1段所提到的方式时,这些措施应该包含一个对该指令的注释,或是在其官方出版物上标明该注释,该注释的程序应该被各成员国采纳。
  3、成员国应该与委员会交谈关于国家法律的规则的文本,这些文本在本指令管理的领域中采用。
  4、本指令生效四年以内,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参议会提交执行本指令的报告,有可能的话应补充对该指令的修改建议。

第16条 消费者信息

  成员国应该采用适当的措施去通知消费者国家法律中包含了这些指令,并且鼓励专业组织在适当的时候通知消费者他们的实践准则。

第17条 投诉系统

  委员会将会研究建立可行有效的方法来处理消费者的关于远程销售的投诉。在本指令开始执行的两年内,委员会将递交给欧洲议会和议会一份研究结果的报告,如果有合适的提议,将会一并附上。

第18条

  本指令将会在欧共体官方刊物上发表的当天开始执行。

第19条

  本指令针对所有成员国
  1997年5月20日,在布鲁塞尔完成
  欧洲议会
  主席
  J.M. GIL-ROBLES
  议会
  主席
  J. VAN AARTSEN
 (1)1992年6月23日OJ No C 156,文件p. 14 和1993年11月15日OJ No C 308, 文件p. 18.
 (2)1993年1月25日OJ No C 19,文件p. 111.
 (3)1993年5月26日欧洲议会建议(1993年6月28日OJ No C 176,文件p. 95),1995年6月29日议会共同立场(1993年10月30日OJ No C 288,文件p. 1)和1995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决议(1996年1月22日OJ No C 17,文件p. 51)。1997年1月16日欧洲议会决议和1997年1月20日议会决议。
 (4)1975年4月25日OJ No C 92, 文件p. 1.
 (5)1986年7月5日OJ No C 167, 文件p. 1.
 (6)1989年11月22日OJ No C 294,文件p. 1.
 (7)1984年9月19日OJ No L 250, 文件p. 17.
 (8)1992年6月10日OJ No L 156, 文件p. 21.
 (9)1989年10月17日OJ No L 298,文件p. 23.
 (10)1992年4月30日OJ No L 113,文件p. 13.


附录1

  第2款(4)所提到的通讯方法
  -没有地址的印刷文件
  -有地址的印刷文件
  -标准信件
  -印有订购格式的广告
  -目录
  -人工答复电话
  -没有人工干涉的电话(自动答录机,自动文本)
  -无线电通信
  -可视电话(有屏幕的电话)
  -有键盘和触摸屏的可视数据(微机和电视屏幕)
  -电子邮件
  -传真机(传真)
  -电视(电话购物)。


附录2

  第3款(1)的金融服务含义
  -投资服务
  -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银行业服务
  -关于处理期货或买卖特权的业务
  这些服务是特殊的:
  -93/22/EEC (1)指令的附录所涉及的投资服务;集体事业投资服务,
  -被89/646/EEC (2)指令的附录中涉及的对于公认的活动的科目所涵盖的服务;
  -在以下所涉及的保险和再保险行为的业务:
  -73/239/EEC (3)指令的第1条,
  -79/267/EEC (4)指令的附录,
  -64/225/EEC (5)指令
  -92/49/EEC (6)和92/96/EEC (7)指令。
 (1)1993年6月11日OJ No L 141, 文件p. 27.
 (2)1989年12月30日OJ No L 386,文件p. 1.指令由92/30/EEC指令(1992年4月28日OJ No L 110, 文件p. 52).补充
 (3)1973年8月16日OJ No L 228, 文件p. 3. 指令由92/49/EEC指令(1992年8月11日OJ No L 228,文件p. 1).最后补充
 (4)1979年3月13日OJ No L 63, 文件p. 1.指令由90/619/EEC指令 (1990年11月29日OJ No L 330,文件p. 50).最后补充

(5)1964年4月4日OJ No 56, 文件p. 878/64.指令由1973就任法案补充

 (6)1992年8月11日OJ No L 228, 文件p. 1.
 (7)1992年12月9日OJ No L 360, 文件p. 1.


  议会和国会回复第6条(1)的声明
  议会和国会表明了委员会将检查在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情况下,计算缓和期方法协调的可能性和愿望,特别是1985年12月20日的关于远离商业设施的合同谈判的消费者保护的85/577/EEC指令(门对门销售)(1)


委员会回复第3条(1),第一个契约的声明

委员会认识到保护消费者关于远程合同关于金融服务和在绿皮书上发布的名为“金融服务”:达到顾客“期望”的重要性。根据对于绿皮书的反应,委员会将要依照在金融服务和可能的立法内涵方面的政策,检查各种一体化的客户保护方式并且如果需要的话,委员会还会提交合理的建议。


来源:对外经贸大学部分教师翻译 时间:200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