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冬虫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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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数据库-标题.png

青海冬虫夏草青海省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0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龙泉灵芝、平度大花生、湘莲、青海冬虫夏草、同心圆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54号)批准)

产地范围

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青海省现辖行政区域。

专用标志使用

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青海冬虫夏草的法定检测机构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要求。

青海冬虫夏草应选用在青海地区采挖的,由中华被毛孢侵染鳞翅目玉树蝠蛾、门源蝠蛾、斜脉蝠蛾、暗色蝠蛾、循化蝠蛾、碌曲蝠蛾、拉脊蝠蛾及贵德蝠蛾等幼虫之后,发育而成的真菌子座和充满菌丝体的僵死幼虫的复合体。外型完整、干燥,虫体饱满,无明显可见外来杂质、气味正常,无腐烂、霉变或虫蛀。

(二)采挖范围。

青海冬虫夏草的采挖范围在青海省现辖区域: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菜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甘德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贵南县、兴海县;海北藏族自治州的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察县;黄南藏族自治州的同仁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尖扎县;海西州的天峻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宁市的大通回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

(三)采挖要求。

1. 采挖时间:每年的4月至6月。

2. 采挖工具:采挖工具切面宽度不超过3cm。

3. 采挖方式:采挖应遵循轮挖限采的原则进行。采挖工具在距离草头7cm左右,连草皮挖9cm左右,取出虫草。虫草采挖后,坑要填平、踩实,采挖产生的裸露面积不应该超过50 cm2。

4. 阴干后的青海冬虫夏草水分≤10%。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1)虫体似蚕,表面深黄色至黄,粗糙,质脆;断面类白色;虫体长2.8cm至6.5cm;

(2)子座为棕色细长圆柱形,长约2cm至5cm;

(3)有环纹20个至30个;足8对,近头部3对,中部4对,尾部1对,中部4对较明显。

(4)青海冬草夏草的“虫”、“草”完整,每500g≤2000根。

2. 理化指标:

水份  % ≤10.00

杂质  % ≤1.00

腺苷 (干品) % ≥0.01

虫草多糖 ≥5%

二氧化硫残留量 不得检出

3.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