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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为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总称。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于1954年9月27日颁布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立法机构|立法权]],并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列表|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行政机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选举]]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间接选举|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 === 历史 ===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彭湃]]在广东省[[海丰县]]创立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其后二十多年时间,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的武装斗争,在全国各地建立各类政权。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胜利前,各地[[解放区]]已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政府]]体系。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分别由华北、东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管辖,同级设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区局和解放军大军区,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国后逐步脱离军事管制状态,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机关,各地方设立[[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法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作为审判和检察机关。行宪后,人民政府又改为[[人民委员会]]继续作为行政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分别为审判和检察机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革命委员会 (文革)|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作为集党、政、军一体的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被解放军军管,工作受阻。这一政府组织形式在稍后的七五宪法中确立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并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还载明,“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现行宪法另行设置了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分别设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受[[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政府行政受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范。 === 中央国家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访问|国事]]活动和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军事]]等具体工作。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对外政策]]、[[条约|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目前,国务院下设国务院办公厅和25个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16个直属机构,4个办事机构和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中央军委办公厅]]和6个部、2个委员会、3个办公室、[[中央军事委员会审计署|审计署]]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检察厅。 ===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与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选举]]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间接选举|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Category:中国各朝代政府|PRC]] [[Category:亚洲各国政府|China, PR]] [[Category:政治]] [[Category:中国政治]]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Z音词语]] [[Category: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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