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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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英语: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由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和附则组成,共7章56条。它以孙中山的民权学说为指导,参照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度,确立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共和体制。它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1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人身、财产、营业、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以及选举、被选举、请愿、诉讼和陈诉的权利(第6~12条);负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第13、14条);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4条);参议院行使立法权,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29条);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为最高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30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44条);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法官独立审判”(第52条)。

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全面树立了民主共和的法制标准,确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打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对于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临时约法受因人立法的局限,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带有严重的缺陷,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纲领,没有规定男女政治权利平等等内容,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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