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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税法'''([[汉语拼音]]:Zhongguo ɡudɑi shuifɑ;[[英语]]:ancient Chinese taxation law),[[中国]]历代王朝征收[[赋税]]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已经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西周]]时税法已比较完备,包括[[田赋]]、[[人头税]]、[[商税]]、[[货税]]。但是,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针对土地与人口的赋税是税收的主要内容。 [[春秋时期]],由于[[井田制]]日益瓦解,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制度。战国时代,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国更加重视赋税的征收。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治权力,他们普遍采用地租的形式来剥削农民。秦是具有代表性的,它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征收的赋税,不仅有田赋,还有户赋。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以往的赋税制度,向地主和自耕农征收田赋,此外还征收户赋和口赋。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法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除征收田赋外,还征收“算赋”、“口赋”和“更赋”。“算赋”、“口赋”是人头税,“更赋”是力役之征。 [[西晋]]实行《占田令》,规定男女按照年龄与身份分得田地缴纳租调,南北朝时期实行与《占田令》有承袭关系的《均田令》。 [[北魏]]以后,相继建立的北齐、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颁布过类似的均田令及租调法。唐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对农业发展与王朝兴盛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后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政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赋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役杂税,依户等而不是丁户纳税,也就是按财产征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境遇,也增加了财政收入。[[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简化了手续,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明朝]]还制定了鱼鳞册和黄册来统计田地与人口;至明中叶,又制定了一条鞭法,将各项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归于田亩,合并征银。清朝沿袭明[[一条鞭法]],但免除明末所添的一切杂派和三饷。但人丁银仍然是无地或少地农民的沉重负担。康熙五十一年(1712),朝廷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把人头税固定下来。雍正年间又“[[摊丁入地]]”,把原有的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这是中国历史上最重大的税法改革。 在对土地与人口征税之外,封建王朝亦征收盐税、茶税、渔税、关税、矿税、杂税等,但数额较小,这种情况直至晚清才发生变化。 [[Category:历史学]] [[Category:历史]] [[Category:中国]] [[Category:中国历史]] [[Category: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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