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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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英语: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最高国家政权机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成立。它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由它任命并受其领导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机构(1952年11月15日增设中央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脑机构,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推选秘书长1人组成。它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其职权是:制定和解释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预算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和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依法任免政府有关工作人员、驻外代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成员和人民解放军主要领导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成员;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举行1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经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决议。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次会议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同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副总理。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十七次会议又任命邓小平为副总理。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还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历史上起过重要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它存在的5年中,举行过34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决定了国家生活中的许多重大事项。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根据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质、组织、职权、作用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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