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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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政府的官员选拔制度,用于代替始于汉武帝时期的察举制。雏形产生于曹操掌权时期。东汉延康元年(220年)曹魏建立前夕,由吏部尚书陈群正式提出。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该制度在隋文帝时期由科举制度取代。

三国志·魏志·陈群传》:“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中略)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南朝时期,在中正的评议中,所重视的只是魏晋间远祖的名位,而辨别血统和姓族只须查谱牒,中正的品第反成无足轻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国和北朝时期,由于各政权具有少数民族统治的性质,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与两晋南朝相提并论。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阴之变后,此制亦流于形式。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历史背景

最早,汉代推行察举制,再由中央加以一番考试。长久以来为地方官吏以及门阀把持,乃至贿选之风极盛。其先是对策,只是征询意见。直到东汉后期,始正式有考试,其时只为考试制度之一部份。汉末天下大乱,察举制无从推行。朝廷用人缺乏客观标准,武人在行伍中滥用人员,不依制度。

曹魏时,以陈群之议,始创设九品中正制以选拔人才。此制大体,实际将人才选拔权力收归中央。在中央任职,“贤有识见”者,由各州郡分别公推大“中正”。

《太平御览》卷265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又引应琚《新论》曰:“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足束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又引《吴志》:“习温为荆州大公平,大公平,即州都也。”

中正必须是二品现任中央官。由中正以簿世(谱牒家世)、行状(才干、道德)、乡品(中正鉴定)为标准查访评定州郡人士,把人才分成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各地大小中正,就其所知,分别品第。并加评语。给乡品前先列某一层次,即所谓“辈目”,由小中正(郡)列入记录,襄助大中正(州)核定后,最后转呈以六条作举荐标准:

  • 忠恪匪躬
  • 孝敬尽礼
  • 友于兄弟
  • 洁身劳谦
  • 信义可复
  • 学以为己

中正制每隔三年清理调整。

两晋时期,司马氏标榜作为清议的主要对象。进入南朝以后,清议的范围明显扩大了,当时除了不遵孝道和有违丧纪者仍要受到清议处罚外,被列入清议的还有以下多种名目:

  • 赃污淫盗:自刘宋以后,士人犯盗赃罪者也皆由中正记注清议之目,禁锢终身。
  • 婚姻失类:南朝士族为了维护门第族望的纯洁性,把婚姻关系严格限制在士族范围之内,不与寒门通婚。士族如果不严守这种限制,便被视为婚姻失类,要受到清议处罚。
  • 感恩乘错:在涉及冠婚丧祭等重要礼制的往复书札中,若是“笔迹过鄙,无法度”,则被视为“秽书”,“合朝耻辱”。
  • 内乱:晋代对破坏家庭伦常的行为也加以清议处罚,但概念较为笼统。时则将与祖父和父妾通奸者定为“内乱”,列入清议之目,终身禁锢。

影响

九品中正制是要改进汉末察举之颓风,汉末人口流徙,户籍紊乱,乡论不能行,于是以出身该地的贤能京官,评论当地之人士优劣,以代乡论;强化中央集权,全国人才集中到中央。

九品中正制,在初期的确替曹魏选出不少人才,又能一定地调和地方势力。但地方无才,混淆考课铨叙与选举。到西晋中期,由于司马氏乃一世家大族,所以实际中正官都从世家大族中选定,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

八王之乱后,这种不公平现象曾经受到一定遏止,但到东晋后,由于门阀制影响又再度浮现,促成孙恩之乱。从南朝开始,面对寒人庶族逐渐越过九品中正治制的障碍,进入或混入士族行列,原本世家大族为防止庶族进一步假冒士族,便编写谱牒谱牒学成为一门学问。

中正制多重家世,少看贤愚,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都以此制选官,遇到战乱还能选出优秀人才;和平过久则造成社会风气浮靡,世族弟子终日清谈,不问国事。世族为维持门第血统,婚姻必择门当户对。

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和科举制度实现,此制终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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