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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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法规,指后梁(907~923)、后唐(923~936)、后晋(936~946)、后汉(947~950)、后周(951~960)五个封建王朝的法规。这五个封建王朝的统治时间都不长,断狱决讼,主要沿用唐律。但是除后汉外,也都颁布过新的法规。

后梁法规

主要有《大梁新定格式律令》。据《旧五代史·刑法志》记载,梁太祖开平三年 (909)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寺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开平四年十二月完成,计令30卷,式20卷,格11卷,律并目录13卷,律疏30卷,凡5部10帙,103卷,定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宋史·艺文志》中有《梁令》30卷,《梁式》20卷,《梁格》10卷,不载《梁律》和《律疏》。

后唐法规

主要有《同光刑律统类》、《天成格》和《清泰编敕》。李存勖灭梁建立后唐,自称唐朝中兴,废《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沿用唐代法规。同光三年(925)(《旧五代史·刑法志》作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上《同光刑律统类》13卷。南宋王应麟辑《玉海》卷六六说,宋初“用唐律令格式外,有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可见此律在宋初犹存。《天成格》是明宗天成年间(926~929)制定的新格。《宋史·艺文志》载有《天成长定格》1卷,《崇文总目》卷二载有《后唐长定格》3卷。《清泰编敕》是清泰二年(935)由御史中丞卢损等将清泰元年以前11年间的制敕编纂而成,内有制敕394道,编为30卷(《旧五代史·末帝本纪》)。

后晋法规

石敬塘勾结契丹贵族灭后唐称帝,建立后晋,初期沿用唐律,后来于天福三年(938)命左谏议大夫薛融等编撰制敕,第二年完成,叫做《天福编敕》,内有制敕368道,分为31卷,与格式参用。

后汉

统治不到4年,一直处于战乱状态,顾不上编撰法规,史书未见有这方面的记载。

后周法规

主要有《大周续编敕》和《显德刑统》。《五代会要》卷九记载,后周太祖郭威,于广顺元年(951)六月,命侍御史卢亿等,重写前代的律令格式统类编敕148卷,同时又将后晋、后汉及后周初年事关刑法敕条16件(一说26件,见《旧五代史·刑法志》),编为2卷,附于其后,名为《大周续编敕》。世宗显德四年(957),以当时的律令文辞古质,格敕条目繁多,使用起来困难,而且容易产生弊端,命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人编集刑书,于显德五年编成,凡21卷,定名为《大周刑统》,后人称之为后周《显德刑统》。这部刑统,据《旧五代史·刑法志》记载:“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义。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今、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这些改变对宋朝有直接影响。《宋刑统》就是以《大周刑统》为基础改编而成,二者的体例也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