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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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原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又称《虎门条约》,是清朝政府与英国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

1840年至1842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以英国胜利、中英双方签定《南京条约》而结束。但《南京条约》条款仅为纲领,故英国为求明确,在1843年7月由钦差大臣耆英与璞鼎查为双方代表,在香港与中国换约,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广东巡抚程矞采与璞鼎查在虎门谈判并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是《南京条约》的补充。先前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此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同年10月18日在虎门缔结南京条约续约,又称虎门寨追加条约。

主要内容

条约共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如下:

  1. 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2. 规定英商不得到乡间内地。
  3. 英人得在五口议定界址内,租赁房屋,或租地自建以为居住。即租界。
  4. 双方海关税以后更改由两国共同协定。
  5.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办,遇有交涉由华、英官员共查。即接近领事裁判权。
  6. 如有新恩惠施及他国,英人得享有同等待遇、此即片面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