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2016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方案
仙桃市2016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方案
2016年11月30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大力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创建省级示范打好基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仙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和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状,制定仙桃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培育我市电子商务骨干企业,营造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为目的,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创建示范为目标,以我市电子商务经营类、服务类企业为对象,评选一批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较好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通过示范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创新与规范发展。
二、创建范围
在仙桃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仙桃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法人企业。具体包括网络零售、网络批发、跨境电商及电商服务类等4种类型。
三、示范企业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1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境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分类标准
1、创建网络零售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网上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创建网络批发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年成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5人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创建电商服务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10人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4、创建跨境电商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线销售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四、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
2、相关镇、办推荐文件;
3、仙桃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一);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
5、相关影像资料。
五、示范企业奖励标准
根据《仙桃市2016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授牌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示范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创新与规范发展。该项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六、创建流程
(一)宣传发动(2016年11月30日前)
市商务局及市电子商务协会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宣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二)企业申报(2016年12月6日前)
由各镇、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市电子商务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评审。
(三)专家评审(2016年12月10日前)
由市商务局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示范创建标准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四)公示阶段(2016年12月10日-12月16日)
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市商务局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五)发文公布(2016年12月20日前)
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七、动态管理
(一)参评示范企业必须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相关工作。
(二)本轮示范企业有效期为2年。
(三)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
1、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3、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经营情况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
(供稿:局内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