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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亚'''([[阿拉伯语]]:شريعة,Šarīʿa),意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根据《[[古兰经]]》和可靠[[圣训]]的内容,对人民日常生活和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又被称为'''伊斯兰法律'''(Islamic law)。 一些经典的“伊斯兰教法”做法包含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背景发展=== 伊斯兰教法的传统理论承认四个来源:古兰经、圣训、类比(英语:Qiyas)、[[伊制玛尔]](司法共识)。[[乌理玛|伊斯兰教学者]]主要通过符合资格的法学家([[法基赫]]和[[穆夫提]])发表的[[伊斯兰教令]]阐述古典法学。历史上,伊斯兰教法是由统治者任命的法官在伊斯兰教廷法院采用的,他们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和社区事务。苏丹法院和警察实行刑事司法,受到伊斯兰教法影响,但不受其规则约束。非穆斯林([[齐米|齐米]])社区具有法律上的自主权来裁定其内部事务。 几个世纪以来,[[逊尼派]]逐渐被纳入国家官僚机构,并且穆斯林统治者颁布各种经济,刑法和行政法加以补充。1869年至1876年的[[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是对编纂伊斯兰教法的首次尝试。 === 适用范围 === 在部分[[伊斯兰国家]],受到伊斯兰法规范的不只[[穆斯林]],[[齐米]]亦包括在内。另外传统上,伊斯兰不承认“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即[[政教分离|政教分离]])的说法、并把放弃[[沙里亚法规|沙里亚]]视为一种[[叛教]]的行为。按沙里亚规定,不论多大多小,任何事物都不可置之于真主的法度(Ahkam)之外,均归类为天命(wajib)、嘉行(mustahib)、许可(mubah)、可憎(makruh)、严禁(haram)五大项。理论上不论轻重大小,任何公然违反伊斯兰教导的行为,沙里亚均须介入,至于[[伪信者]]等尚未察觉者,沙里亚不得介入。伊斯兰教法涵盖人民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银行]][[金融]]业、[[商业]]法、[[合同法|合同法律]]、[[性别]]、[[婚姻]]和[[社会]]问题,大体分为两大部分: # 有关宗教功修的法律。 # 有关人与人交往的法律。 19世纪之前,大部分伊斯兰教的学者学习伊斯兰教法并应用为法律理论的基本原则,他们既是学者也是[[法官]],所以伊斯兰国家不具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的权力交由当事人在庭上自行辨护,一切案件最终交由法官裁决,速审速罚,判案亦以化解冲突,不至令双方日后留下积怨,以保障穆斯林社会和谐为主。 在实务情况中,大多数穆斯林政权会执行有利于其政权统治的法律,对其政权不利(家族或[[独裁]]的[[世袭]]统治)的法律(对于当时政权不利的法律)普遍不采用。一些地方实行伊斯兰教法时,规定仅适用于[[穆斯林]],例如[[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的主要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伊斯兰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限于个人和家庭事务,如婚姻、继承、离婚、叛教,改宗和监护权,及处罚违反宗教戒律的穆斯林;亦有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为穆斯林的诉讼对方提交[[马来西亚回教法庭|伊斯兰法庭]]处理)。亦有一些地方规定伊斯兰教法同样适用于当地的非穆斯林;伊斯兰教法的具体适用对象及涵盖范围视乎当地法律而定。 === 教法学派及教法学家 === 现在,伊斯兰教法有以下五个派别: *逊尼派 :* [[哈乃斐派]] :* [[罕百里派]] :* [[马立克派]] :* [[沙斐仪派]] *什叶派 :* [[贾法里派]] === 当代的实施情况 === 在现代,[[穆斯林]]世界的传统法律已被受欧洲模式启发的法规广泛取代,司法程序和法律教育也与欧洲惯例保持一致。大多数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其宪法都提及伊斯兰教法,但其古典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仅保留在家庭法中;编纂者试图使它们现代化,而不放弃传统法学的基础。20世纪末的伊斯兰复兴带来了伊斯兰运动的呼吁,要求充分执行伊斯兰教法。在某些情况下,这导致了传统主义的法律改革,而其他国家则见证了改革者提倡的对伊斯兰教法的重新司法解释。一些穆斯林少数人口国家承认在穆斯林中使用基于伊斯兰教法的[[家庭法]]。 ===争议=== 部分国家,以及[[欧洲人权法庭]]等组织,认为伊斯兰教法指明的刑罚是残忍的。伊斯兰学者反驳称如果实施得宜,那些刑罚可以阻吓犯罪。伊斯兰教法被一些国家付诸实施时,不时引起国际媒体的批评,尤其当被执行的判刑被认为严重偏离“国际人权标准”。其中对已婚[[通奸]]、[[亵渎]]伊斯兰教、[[叛教 (伊斯兰教)|叛教]]及[[同性恋]]者施行死刑,对[[偷窃]]者[[砍手]],对[[婚前性行为]]或饮[[酒]]、吸烟者[[鞭打]],不承认[[多神教]]徒、[[异端]]信徒和[[无神论者]]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后两者)。穆斯林则认为这是西方国家“借题发挥,别有用心,并不是真正关心穆斯林世界”,“对法制背后收到的阻吓作用,社会的稳定作用等视而不见”。双方在法律和人权标准上的迥异,核心价值亦不同,导致时有冲突。 一些专家警告说,伊斯兰教法对西方国家的渗透已经对西方价值观构成巨大威胁。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州长[[鲍比·金达尔]]批评伊斯兰教法与现代社会的自治、平等和人类尊严的观念完全格格不入;金达尔认为极端派穆斯林既想来美国,又拒绝融入美国社会,拒绝接受西方的价值观,甚至还自立地盘,这对美国以及所有西方国家十分危险。“为美国行动”(Act for America)的创始人布里吉特·加百列批评伊斯兰法极端压制妇女权利,它要求妇女在嫁给穆斯林后,必须对丈夫俯首帖耳,百依百顺;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伊斯兰法明显偏向丈夫,妻子可能更会受到处罚。 [[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亚齐特区|亚齐省]]一位警官已宣布,该地立法机关提出的一项法案会向所有非穆斯林、武装部队及执法人员实施伊斯兰教法。在此前的2006年3月,[[德新社]]警告“[[塔利班]]式伊斯兰警察在印度尼西亚[[亚齐]]施行恐怖”。2008年2月,时任[[英国]][[坎特伯里大主教]][[罗恩·威廉斯]]在公开演说中希望英国和[[基督教]]社会引入部分伊斯兰教法,解决涉及[[穆斯林]]的法律问题,引起争议。2015年3月11日,汶莱一名公务员由于违反伊斯兰教刑法典[[异装]],被处以$1000汶莱元罚金与60天监禁。对于伊斯兰教法,[[马来西亚]]前[[马来西亚首相|首相]][[马哈迪·莫哈末]]曾批判其指明的刑法不符伊斯兰精神,而马哈迪的长女[[玛丽娜·马哈迪]]亦公开表示如果马来西亚真的推行伊斯兰刑法,她将会离开:“我不能居住在一个人们会被断肢或被石头砸死的国家,很抱歉。”。 === 参见 === * [[伊斯兰教法学]] ** [[伊斯兰婚姻法学]] * [[叛教 (伊斯兰教)]] * [[吉哈德]] * [[伊斯兰主义]] *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 [[唯独古兰经]] * [[伊斯兰恐怖主义]] [[Category:伊斯兰教法的阿拉伯语词汇]] [[Category:各宗教法律]] [[Category:伊斯兰教法| ]] [[Category:伊斯兰教术语]] [[Category:伊斯兰教]] [[Category:宗教]]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Y音词语]] [[Category: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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