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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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2日 (五) 20:59的版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语拼音:Quanguo Zhongdian Wenwu Baohu Danwei;英语:Nationwide Key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Uni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至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了六批,共2352项(现有235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1964年10月26日撤销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1981年10月16日恢复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项。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项。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项。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项,并将第一批所公布的2项合并为1项(原先没有的项目:赵家村汉阙、王家坪汉阙、蒲家湾汉阙,与第一批公布的两项:冯焕阙和沈府君阙合并,最终叫做:渠县汉阙)。
第五批增补a:2002年11月2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b:2003年3月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c:2003年4月3日公布,共1项。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项。
第六批增补a:2009年8月20日公布,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