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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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员会,(英语: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AC,英文缩写:SAC),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员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设多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别管理相关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主要职责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内设5个处室:秘书处、政策法规研究室、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

  办公室职责:承担文秘、档案、行政、保卫、保密、信访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标准化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财务日常运转工作;参与起草、修订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标准化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标准化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和保障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综合业务管理部¶   内设3个处:计划发展处、科技管理处、信息管理处。

  综合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承担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编制、实施和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登记、发布工作;承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事务以及专家的聘用等工作;负责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及培训工作;负责标准化专项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承办标准样品的计划、协调、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信息工作,承担标准化统计工作、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国际合作部¶   内设3个处:国际组织处、国际合作处、外事处。

  国际合作部主要职责:承担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地区标准化组织PAS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管理工作;负责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ISO、IEC的日常投票工作;负责由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采集、研究的组织工作;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

农业食品标准部¶   内设2个处:农业处、食品处。

  农业食品标准部主要职责:

  承担涉及农业(包括畜牧、水产等)、水利、林业、粮食、烟草、供销、动植物检验检疫、农业投入品、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及相关产品、化妆品、化工等部门、行业和领域国家标准的计划及实施工作,负责相应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跟踪、信息收集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行业和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行业和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推行农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等。

工业标准一部¶   内设3个处:交通能源处、装备处、材料处。

  工业标准一部主要职责:承担铁道、交通和民航等交通设备制造、安全生产、机械、汽车、航空、航天、兵器、船舶、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包装、节能、环保、海洋、石化、冶金、有色、建材、建设、煤炭、化学危险品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

工业标准二部¶   内设2个处:信息技术与自动化处、电气与消费品处。

  工业标准二部主要职责:承担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电工、电力、仪器仪表、广电设备制造、邮政设备制造、轻工、纺织、纤检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服务业标准部¶   内设2个处:社会服务业处、经济服务业处。

  服务业标准部主要职责:承担交通、铁道和民航运输服务,邮政、电信服务,商业、旅游、民政、体育、气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海关、地震、测绘、统计、档案、卫生、卫生检疫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直属单位¶

标准信息中心¶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信息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954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标准信息中心)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国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订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负责标准化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信息化工程建设及标准化“电子政务”工程。   (二)组织标准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开发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委集中运行的标准化信息系统软硬件、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服务活动。   (三)研究提出标准化政府信息网站的发展计划,拟定标准化信息网站建设规范和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标准委门户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四)承担标准化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承担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资源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咨询及电子文本网络服务。   (五)承担信息安全应用需求与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息安全保密和等级保护等各项任务的落实;负责标准化信息系统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部署、实施,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   (六)承担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承担国家标准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标准信息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处) 负责协助中心领导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对外业务合作;承办文秘、档案、综合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后勤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业务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国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协助国家标准委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标准化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组织系统开发工作;承担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等标准化信息化工程建设及标准化“电子政务”工程。

  (三)系统运行处 负责标准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承担集中运行的标准化信息系统软硬件及相关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信息安全保密和等级保护工作;承担标准化信息系统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管理;承担国家标准委机关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服务活动。

  (四)标准服务处 负责提出标准化政府信息网站发展计划、建设规范和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标准委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标准化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承担“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资源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资源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咨询、电子文本网络服务等咨询服务活动及其它技术性服务。

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体制¶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制定程序¶   中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对下列情况,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 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