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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英语]]:punishment),[[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具有以下特征:刑罚的内容是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的人;刑罚的依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各级刑事审判机关。 '''刑罚的功能''' 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对于作为适用刑罚对象的犯罪人来说,刑罚有限制、消灭其再次犯罪的功能;有改造其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从而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的功能。对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来说,刑罚有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他们因受到犯罪侵害而产生的激烈情绪,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从而防止其对犯罪人实施私人报复,避免酿成新的犯罪的功能。对于社会其他成员来说,刑罚既有使某些不稳定分子受到震慑的功能,也有使广大公民受到法制宣传教育,鼓励他们加强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的功能。 '''刑罚的目的''' 关于中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理论上众说纷纭,其主要观点有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双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说。有的法学家认为,只有预防说才是可取的。中国刑罚的目的应是预防犯罪。刑罚作为社会防卫的手段,其各种功能都是服务于预防犯罪这一目的的。 '''刑罚的种类''' 即刑种。西方刑法学家通常将刑罚分为: ①生命刑,即[[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 ②身体刑,即[[肉刑]]和体罚,是残害肉体或造成肉体痛苦的刑罚。 ③自由刑,即剥夺自由的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④财产刑,即剥夺部分或全部个人所有财产的刑罚,如[[罚金]]和[[没收财产]]。 ⑤资格刑,即剥夺犯罪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刑罚,如剥夺公权、剥夺[[亲权]]、禁止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职业等。上述所有刑种又可分为主刑和从刑(附加刑)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也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其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指附随于主刑而适用,但一般(除没收财产外)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其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说明驱逐出境也属于附加刑的范畴。 '''刑罚的运用''' 刑罚的裁量([[量刑]])和刑罚的执行(行刑)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统称。又称刑罚的适用。它包括的范围甚广,诸如量刑的原则,量刑时应予考虑的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见[[刑法时效]]),都属于刑罚的运用问题。 === 参见 === * [[法律科目基本条目]] * [[法学基本条目]] [[Category:法律]] [[Category:法学]] [[Category:理论法学]] [[Category:法律史学]] [[Category:刑法]] [[Category:刑法学]]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X音词语]] [[Category: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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