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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拚 牉) 【异体 古文】

拼音:pàn  部首:  总笔画:7  部外笔画:5  结构:左右  五笔:UDJH  倉頡:FQLN  常用字 

基本释义:

  • pàn
  1. 区别,分辨,断定:~明。~辨。~据。~读(利用已知的视觉信息符号来判断新获得的视觉信息的含义)。~断。
  2. 分开,截然不同:~然。~若两人。~若鸿沟。
  3. 评定:裁~。谈~。~卷子。
  4.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词。~决。~案。
  5. 古代官名:通~。~官(中国唐、宋两代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传说中借指阎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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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书法
作者:米芾

判 pàn

  1. <本义> 分,分开:判别丨判断丨判辨丨判明丨判割(分割)丨判妻(丈夫去世或与丈夫离异后再嫁的妇女)丨判散(分散)丨判别是非。
  2. 明显(有区别):判若两人丨判若鸿沟丨判然不同。
  3. 评定:裁判丨判卷子丨判作业。
  4. 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裁决:判词丨判决丨判案丨审判。
  5. 球赛中裁定球或球员的情况:判发球出界丨判跑垒员安全进垒。
  6. 古代官名:通判丨州判丨判官(中国唐、宋两代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传说中借指阎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

《康熙字典》释义

  【子集下】【刀字部】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普半切,音泮。【說文】分也。从刀,半聲。【玉篇】分散也。又【增韻】半也。【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註】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又【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註】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爲辨。又【前漢·翟方進傳】天地判合。【註】師古曰:判之言片也。又斷也。【唐書·選舉志】試身言書判。又【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又通作牉。【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婦。【儀禮·喪服禮】夫妻牉合。又通作泮。【史記·陸賈傳】自天地剖泮。

《说文解字》释义

  【卷四】【刀部】 编号:2755   判,[普半切 ],分也。从刀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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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字为“判”的词语


首字为“判”的成语

  判若鸿沟  判若两人  判若水火  判若天渊  判若云泥判若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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