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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秩''',又称'''品位''',是官僚制度中,用以定义官阶大小及[[俸禄]]多少的级化/量化方式。东亚地区中,以中国先行创立采用,后传至东亚其他地区如[[朝鲜半岛]]和[[日本]]等。 === 周朝 === ====周朝官员的品级 ==== 周官爵分九等,称“九命”。任官的仪制各异称“九仪”或“九仪之命”。《[[周礼]]·春官·典命》谓:上公九命为伯(如周公旦、召公奭),侯、伯七命(如晋侯、吴太伯、魏文侯),子、男五命(如楚王,爵子)(以上为诸侯);王之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都加一命(以上为周王的臣);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如管仲),大夫二命,士一命;子、男之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礼记·王制》谓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二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诸侯无中大夫,卿即上大夫)均一命,与《周礼》稍有出入。 ==== 周朝的官秩 ==== 《[[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以田地为主,也有俸禄,高官俸禄是低级官员的二三十倍,而诸侯是高官的十倍。 [[三国时代]]以前官僚体系并没有'''品'''做为等级区分,而是由'''秩'''(俸禄多寡)来定义官阶的高下。 === 两汉及三国时代 === 两[[汉]]及三国时代的品秩是以俸禄的[[石 (质量单位)|石]]数为区分标准,但其数字不是真实的俸禄收入,而仅是一个大略的等级区分。 从上到下,百官秩的等级有: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比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一百石、斗食、佐史。东汉初的实际俸禄收入一般是半钱半谷,每月万石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五十斛,四百石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四十斛,三百石也是四十斛,比三百石卅七斛,二百石卅斛,比二百石廿七斛,一百石十六斛,斗食十一斛,佐史八斛。此外,史书另有“真二千石”一语,其地位与概念颇具争议。 汉代常见官员的品秩中,[[三公]]为中央最高荣誉职,秩万石。[[九卿]]次之,为中二千石。[[太守]]([[郡]]首长)为二千石,[[县令]](大[[县]]首长)为一千石,[[县长]](小县首长)为四百石或三百石,负责监察各郡县的[[刺史]]为六百石。同时,也有官吏因为表现优异,在不提升官职的情况下提升俸禄。 === 魏晋南北朝 === [[曹魏]]实施[[九品官人法]]之后,起先品秩并行,后来则品渐渐取代秩,专用官品来作为官阶高低的表征。 ====北周时期==== [[南北朝]]之[[北周]]依《周礼》置北周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于西魏恭帝三年(556)正月,作九命之典,改九品为九命,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九品原各有正从,北周制度于每命前加正命,如正九命、九命、正一命、一命。 隋文帝建立隋朝后,废北周六官及九命制,创三省六部制,复九品制。 === 唐朝 === 唐朝的官分为流内官与流外官,其中流内官指的是在[[九品三十阶]]内的职官,[[流外官]]则是在九品之外的官。 九品三十阶内容如下: *[[正一品]] [[从一品]] *[[正二品]] [[从二品]] *[[正三品]] [[从三品]] *[[正四品上]] [[正四品下]] [[从四品上]] [[从四品下]] *[[正五品上]] [[正五品下]] [[从五品上]] [[从五品下]] *[[正六品上]] [[正六品下]] [[从六品上]] [[从六品下]] *[[正七品上]] [[正七品下]] [[从七品上]] [[从七品下]] *[[正八品上]] [[正八品下]] [[从八品上]] [[从八品下]] *[[正九品上]] [[正九品下]] [[从九品上]] [[从九品下]] === 日本 === ==== [[律令制]] === [[日本]]在[[大宝律令]]之后,仿中国九品三十阶制度在[[律令制]]之下划分官位。其阶层一共是九位三十阶,但亲王、内(女)亲王又列于此外,分为一至四品,不分正从上下。日本无散官,故直接以品秩作为官衔之一部分。正从五位以下的职官,又依照任职地点分为内(京中)、外(诸国)位。内位八位以上由朝廷降敕授与、初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给,外位则八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给。另外,如征夷大将军等临时官职,并无一定品秩。 *[[正一位]]:多数为过世后所追赠。 *[[从一位]]:[[太政大臣]] *[[正二位]]:[[左大臣]]、[[右大臣]] *[[从二位]]:[[内大臣]]、[[藏人别当]] *[[正三位]]:[[大纳言]] *[[从三位]]:[[中纳言]]、[[近卫大将]]、[[太宰帅]] *[[正四位]]:[[中务卿]],上阶。七省卿,下阶。[[参议]](无固定品秩,出于临时恩典) *[[从四位]] *[[正五位]] *[[从五位]] *[[正六位]] *[[从六位]] *[[正七位]] *[[从七位]] *[[正八位]] *[[从八位]] *[[大初位]]([[正九位]]) *[[少初位]]([[从九位]]) [[Category:东亚古代官制]] [[Category:品秩| ]] [[Category: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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