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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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英语:State;Country),关于“国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从抽象的角度看,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国家有时又作,现代多指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宗教领土政权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的和内部的主权

定义

在国际法上的国家实体应该必须持有以下条件:

  • 人民”,亦即该国的固定人口
  • 领土”,由国家持有并管理之地理位置,包含“浮动领土”(延伸领土)
  • 政府”,代表国家行事的机构体系
  • 主权”,对内拥有统治权,对外具有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

在学术界上没有state最适当定义的共识。“state”一词指的是一套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经常重叠的理论,关于一定范围的政治现象。而定义这个术语的行为会被视为意识形态冲突的一部分,因为不同的定义会导致不同的国家功能理论,并因此验证不同的政治策略。乔·佩因特(Joe Painter)认为:“如果我们在一个地方或时代定义state的‘本质’,我们很容易发现,在另一个时间或空间,同样被理解为state的东西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

对state的不同定义往往强调国家的“手段”(means)或“目的”(ends)。与经济状况相关的定义包括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和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定义,他们都根据国家的暴力手段来定义国家。在韦伯看来,state“是一个人类社会,它(成功地)声称对特定领土内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政治作为一种职业》),而蒂利则将它们描述为“使用强制手段的组织”(《胁迫、资本和欧洲国家》)。

与目的相关的定义强调的是国家的目的和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state的目的是阶级统治的永久化,有利于统治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存在是为了捍卫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以无产阶级为代价攫取剩余利润的权利。事实上,马克思宣称“现代state的执行机构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共产党宣言》)。

自由思想给国家政体(state)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目的论。根据约翰·洛克的观点,国家政体的目标是“财产的保护”(the preservation of property)(《论政府的第二论》),洛克作品中的“财产”(property)不仅指个人财产,也指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国家为社会团结和生产力提供基础,通过保障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个人财产,为创造财富创造动力。提供公共物品亚当·斯密(Adam Smith)等人视为国家的核心职能,否则这些产品将得不到充分提供。

另一个常用的定义是马克斯·韦伯的定义,描述国是有强制力的政治组织,有中央集权政府,在特定的区域内维持对暴力的垄断。国家机构的分类包括有官僚制法律系统军队组织或宗教组织。

词源

在古汉语中原有“国”或“邦”的单字,原义为城市或城市领土边界,为封建制下诸侯的封地。因为领土采世袭传承,与“家”结合,成为复合词“国家”,意为由某个家族建立的世袭王朝。在中国清代之前,认为世界所有领土皆由皇帝拥有,因此没有明确的国家概代,古汉语中的“国家”不完全与现代一致。现代汉语所说的国家,其意义主要起源于欧洲16世纪至19世纪间发展的各种政治学说,在19世纪中后期由欧洲国家与美国陆续传入中国。

汉语

汉语中的“国家”一词,上古称为甲骨文本字为(后来发展为字),象征执武器守卫领土。在金文中加入“囗”(即“围”),象征城墙,形成现在的國(国),有城邦、城市、都城之意。域也是由此分化出来。另外又有这个字,与国同义,甲骨文本义为在田野疆界上种植的树木,金文转变为丰加上邑,强化领土与边界的概念,后转化为指诸侯的封地。《说文解字》:“邦,国也。从邑,丰声。”

汉语古代“国”的涵义类似但不等同于现代观念中的“国家”,而“国”与“家”在最初是有区分的。《尚书》:“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周易》:“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国”从部落联盟的氏族土地,至商周成为对其诸侯封地。《荀子·儒效》谓“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以后以一国而统天下,由于儒家文化强调“家国同构”,家又指家庭、家族,从而形成了“家”“国”并提的条件,“国家”指一国的整体,如西汉刘向说苑》:“苟有可以安国家,利人民者”,《明史》:“国家正赖公耳”。但是中国古籍中出现的“国家”指由某个姓氏家族形成的王朝。并非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

顾炎武《日知录》:“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

西学东渐时,才用“国家”一词附会西方的state。

欧洲语言

在英语中,有数个单字可以对应到汉语中的国家。最常见的是country,本义为一块有特定范围的土地,类似于罗曼语族的法语:pays、西班牙语:País,皆是领土的意思,与汉语“国”的原始意义接近,这个单字可以指在主权国家之下的一个特定区域,也可以指独立国家(sovereign country)的领土,经由引申,成为国家的意思。

另一个同义词state,是政治学上常用的术语。最早来自于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利所用的意大利语:statos一词,该词来自于拉丁语:status,本义为“现状”。State是政府一般化形式,指的是一个在法理上如同一个单一整体运作的组织群体,这个组织中的成员有共同的认同,采取共同行动。State可以被用来指一个地方政府,如行省,可以指联邦制国家下的个别成员,也可以用来指一个国家。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称为主权国家。

另一个有时被译为国家的英语单词nation,原是民族的意义,因为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兴起,在某些段落中,也被翻译为国家。如果就“nation”这个词在现代英文中的意义而言,“nation”不仅指涉中文的“国家”(即英文的同义词state、country、commonwealth),也可以指涉“民族”(即英文的同义词people、tribe、nationality),而当一个“民族”以追求独立自治、建立“国家”为政治目标时,“nation”亦可以被理解成“国族”或“民族国家”(即nation-state或national state)。

Polity,源自古希腊语:πολις(Polis),原意为由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这个单字来自古希腊的城邦国家

另一个同义词commonwealth,又译共同体或联合体,源自于拉丁语“公众事物”(Res publica)一词,指经由人民汇集成的共同财富与力量,是国家形成的基础。

概述

社会科学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

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对暴力的垄断。因此国家包括了一些机构如武装部队公务人员或是国家官僚法院警察政府机构。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在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人民和资本的流动性、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崛起使得国家的治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过,绝大多数国家依然拥有着基础的主权职能。也因此,国家依然是政治学研究里最主要的领域之一,而国家的定义也经常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政治社会学里,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通常倾向于放宽国家的定义,以增加对于拥有强迫力量的机构的重视。

自从19世纪后期以后,全世界所有可居住的土地都已经被各国划分了;但在这之前,大量面积的土地要不是无人居住,便是尚未有国家宣称其主权,又或者只有游牧民族居住。

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在这个定义中,一个国家没有具体的边界;然而,它也可以指那些享有共同领土和政府的人民。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

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因此国家包括了一些机构如武装部队、公务人员或是国家官僚、法院、和警察等政府机构。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在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人民和资本的流动性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崛起使得国家的行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过,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依然拥有着基础的政治层次。也因此,国家是政治学研究里最主要的领域,而对于国家的定义也经常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定义

对国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马克思主义为国家提出的定义是:“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是V.I.列宁K.马克思F.恩格斯的国家观点的概括。它包括3层含义:

1.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说明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彻底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是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

2.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指出了国家的本质,即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是哪个阶级的统治。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任何一个阶级的统治都来源于它们的经济统治,而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又必须依靠它的政治统治来维护和巩固,因此国家政权总是属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治统治是统治阶级的联合力量,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和力量的表现,一般都是通过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封建制国家的本质是地主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的统治。

3.国家是机器。它形象地指出国家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有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这种权力的官吏(干部),有实现这种权力的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强制机关,还有供养官吏与强制机关的捐税和国债。这3项构成一种组织力量和物质力量,即特殊的社会权力。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原始氏族社会里,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国家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必然分裂为阶级的时候,为了控制阶级对立而产生的。国家与氏族组织的区别:①氏族组织由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维系,国家按地区划分。②氏族组织没有特殊的武装力量,国家有武装的队伍和法庭、监狱等物质附属物。③国家具有掌握公共权力和征税权的官吏,他们作为日益脱离社会的权力的代表凌驾于社会之上。

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国家作为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的特殊管理机器的表面现象,掩盖了这一本质。剥削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也极力散布各种歪曲国家本质的超阶级国家观。如奴隶主哲学家柏拉图依据古埃及人把灵魂分为心(理智)、胸(情感)和腹(贪婪、任情纵欲)的方法,在他的“理想国”中与此相对应地划分统治阶级、武士和劳动者 3个等级,试图借助人体器官的分工来论证等级森严的奴隶主国家的天然合理性。中世纪欧洲封建统治阶级把国家的产生归结于神的意旨,宣扬“君权神授”说。资产阶级的启蒙学者以“社会契约论”否定了“君权神授”说,在历史上具有进步的意义,但他们还不能正确说明阶级的本质。如有些人认为国家是由领土、人口和主权 3个要素构成,有些人把国家看作是调和社会矛盾的机关。只有马克思主义把国家同阶级和阶级斗争联系起来,才在人类思想史上第1次揭示出国家的真正本质。国家在阶级社会中的作用在于保证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能够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国家的这种作用通过执行各项国家的职能而得到实现。国家职能是:对内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以保持剥削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对外防御外来的侵犯和颠覆。此外,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近代国家还发展了组织、调节和干预经济生活的职能。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国家。马克思主义按照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所谓国体,把国家区分为剥削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国家两种类型。前者包括奴隶主阶级专政、封建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后者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国家,也属于无产阶级国家类型。同一类型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所谓政体,以反对敌人和保护自己。奴隶主专政国家采取过君主专制、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封建阶级专政国家采取过君主专制和等级代表君主制;资产阶级专政国家采取过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和苏维埃制。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肩负着消灭剥削和剥削阶级的历史使命。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逐步彻底消灭了阶级,消灭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国家的各种政治职能就会逐渐失去作用。当人类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国家将为更高级的社会组织所代替。

国家的起源

乔纳森·哈斯概括了两种国家起源的模式:一种是冲突论,认为国家的产生源自于解决社会分层制度中的内在冲突的需要;一种是融合论,认为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协作的需要。

哈斯总结了国家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 国家的演进是在环境限制和频繁战争中进行的
  • 国家的演进是在大量基本生活资料要求输出和交换的基础上进行的
  • 国家是在大规模水利灌溉工程中演进的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国家是在原始社会晚期私有制产生之后才出现的,之前只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根据对古代欧洲和中国的考古学和人类学的一些研究,氏族公社向国家的过渡有两种模式:直接从氏族社会中演化形成;从氏族社会解体后出现的酋邦中演化形成。

国家的产生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恩格斯指出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衣、食、住及生产工具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种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恩格斯曾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指出原始社会制度瓦解是个逐渐的过程,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阶级的形成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在原始社会,生产发展到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离)时,就已经有奴隶出现,而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手工业分离)时,奴隶已成为农业、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这时国家尚未出现,只有阶级形成后,当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才出现了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同一切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理论的基本分歧点。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理论提出的前后,一些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国家起源理论。最有代表性的有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这种理论在东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古代社会,普遍信奉“天道”,说国家的权力来自“天命”,把帝王称为天子。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势力支配了整个思想界,普遍宣扬“一切权力来自神”、“除上帝外,别无权力”的观点。集神权思想大成的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其代表。神权论从16世纪开始衰落,但至今在一些国家仍有影响。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德国哲学家E.K.杜林、奥地利社会学家L.龚普洛维奇和德国理论家K.考茨基都是暴力论者。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16~18世纪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都用契约论说明国家的起源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英国的T.霍布斯、J.洛克,法国的J.-J.卢梭都是契约论的代表。契约论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都产生过重要影响。

国家三要素理论

20世纪初的几位法国和德国学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é de Malberg,创立了国家三要素的理论,强调了政治权力与领土、人民的统一。

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一个人民(经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认同感),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

所谓领土,在现在世界中是三维的:领土、领海、领空。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使他们自我认同及互相认同的纽带。有时这后一个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种族、人民之间的冲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最理想的领土边界当然是自然边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况下,现代国家的边界是条约边界。在19-20世纪,边界的神圣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了国家主权的载体。而20世纪末年,随经济的发展及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和交流,边界的重要性又有变化的新趋势。

所谓人民,在过去、特别是在西欧,首先是指一个民族。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人民并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它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政治的领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义为公民,即有权参加政治事务的人。它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政治权力(政府),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个法人。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处理人民之间的冲突,以及作为中央权力处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它垄断着合法的强制权,单方面制订法律规范,是一个权力机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也必须在它制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国的合法性

各国通常依赖于一个政治合法性,以保持他们对臣民的统治。

君权神授说

君权神授说是古代以宗教来主导政治时期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而提倡的一种法。即指自己是天神派遣下来凡间管治世人,是神在人间的代表,作为人民只可遵从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这个说法在世界各地都曾出现过,在启蒙时代后,人们思想开始由宗教指导中释放出来,使这个说法的相信者变得越来越少。

法理型权威

法理型权威是一种领导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一个组织的或政权的权威很大程度是与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层制度连系着的。根据这种分类的方法,二十世纪大多数的现代国家,皆以法理型权威的形态实行统治。

社会学中,法理型权威的概念来自于马克斯·韦伯的“三种统治形式”理论(这是其中一种社会学家用以为政府分类的其中一个方法);相比法理型权威,另外两种则为传统型权威感召型权威(又称“卡里马斯式权威”)。这三种统治形式都是韦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对他而言,历史上该些形式都会以混合的情况出现。在传统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传统。在感召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统治者个人的人格及领导才能。而在法理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则来自法制及科层制度。

国家的形式

即国家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反映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和管理政权机关,如君主制、共和制、 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等等。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如邦联、联邦制、单一制等。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表现,为国家本质所决定,国家形式必须适应国家的阶级本质。但各国的历史条件、传统习惯、阶级力量对比等因素不同,所以国家形式也纷繁多样,即使本质相同的国家也可采取不同的国家形式。国家形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通常由一国的法律(主要是宪法)所确认,受到国家的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国家的职能

西方政治学者通常把国家职能叫做国家功能,或把国家每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具体任务和国家活动的形式,说成是国家的职能。如有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个别国家机关的功能,说国家有立法、司法、管理的功能。有的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国家活动的具体目的,说国家有3个目的:①保护国家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②保护国内每一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与压迫。③举办个人或少数人不应或不能举办的事情。还有人说,国家有4个目的:安全、法治、经济、文化;或5个目的:安全、秩序、公德、自由、福利。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职能是国家本质的具体体现,是为解决该社会的基本矛盾服务的。国家机器的每个部分,虽然具体任务、目的、活动方式不同,但它们都是为国家的总任务、总目的服务的。因此,国家职能是指全部国家机器活动的整体功能。

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具有两个共同的基本职能:①内部控制多数被剥削者。②外部侵略别国领土,扩大本国的领土,或者是保护本国的领土不受别国的侵犯。这两个基本职能都是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体现,而内部职能是剥削阶级国家的主要职能。它是剥削阶级压迫广大劳动阶级,把他们控制在阶级统治“秩序”范围内的国家本质的主要体现。剥削阶级控制多数被剥削阶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方式外,凡是统治阶级为了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其生产关系的“秩序”范围内的国家活动,都属于内部职能,如兴修水利、文化教育、干预经济、社会救济、环境保护等,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它是最后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它的历史使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决定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了,它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不单纯是暴力工具,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有3种职能:

1.镇压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的反社会分子的专政。

2.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

3.保卫祖国,防御帝国主义侵略。

社会主义国家的两个内部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和具体任务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主义政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形成的条件下,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取得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剥夺剥削者,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改造小生产个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这个历史阶段,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国家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能,是镇压剥削者反抗,维护与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同时,还要积极组织经济与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以后,经济结构与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已成为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这个阶段,国家工作的重点、活动的主要方向就是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组织经济、文化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但是,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仍不能削弱。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不论大小强弱,发展水平,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等等。

3.自保权。自保权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的内容:

(1)国防权是国家制定国防政策,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犯的权利。

(2)自卫权是国家遭受外国武力进攻时,单独或与其他有关国家一起进行武力反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

国家的发展与消亡

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的发展也表现为几种历史类型的更替。国家历史类型的变革,同社会形态的变革规律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社会发展过程时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是社会变革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出现社会的变革,使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个阶级手中,旧的国家类型被新的国家类型所代替。社会革命是剥削阶级类型国家变革的一般途径。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过程也是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过程。封建制国家代替奴隶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代替封建制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代替资本主义国家,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最终必然会消亡。阶级的消灭是国家消失的必要前提,只有消灭剥削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国家才会消亡。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时,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阶级差别消失,分配领域实行“按需分配”,对人的统治将被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到那时国家便自行消亡了。国家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在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后的必然归宿。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不但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力量,组织经济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个过程就是为将来国家的消亡,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创造条件。

各个年代的国家形式

古代的国家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在古埃及,第一个帝国则由阿卡德人所建立。而在欧洲,国家的历史开始于古希腊。在古代时,国家有着许多形式,例如希腊时代的国王军队,或者是罗马皇帝贵族。在前4世纪以前的希腊城邦时代社会自由人会被授与公民权,这些城邦的“民主”一直持续到亚历山大大帝时代逐渐被各王国攻占殖民才结束。

相较之下,罗马并没有采用直接民主,但却从君王体制发展为共和体制,由罗马贵族主导的元老院进行统治。希腊城邦促成了直接民主的概念,而罗马则促成了罗马法里的概念,以及区分私人公共领域的概念。

封建欧洲的国家制度

罗马帝国的瓦解使得原有的帝国土地被各地的贵族所分割,这些贵族在政治上、司法上、和军事上的角色都与经济生产的组织一致。在中世纪早期,西欧国家的权力被封建制度化,地方的财产所有人经由向领主宣示效忠而获得土地,并获得政治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说法,他们的地产便是社会的基础经济单位,也等同一个国家。

封建欧洲的国家制度则是由封建主和君王组成的不稳定架构。君王在形式上是主权的首脑,但实际上却没有绝对的权力可以进行统治;相反地,贵族和君王间的关系是由不同程度的从属关系所调解的,也没有税赋的中央制度。这种情况确保了统治者都必须得到领土内每个地主的“同意”。而罗马天主教教会则拥有与统治者同等的立法权力,而不需附属于现世的权威。因此“现代国家”的概念在中世纪封建时代仍尚未出现。

现代国家

在西方,“现代国家”作为一种由最高政治权力和既定领土所组成的权力架构,一直要到15世纪后期才开始于西欧发展,并且在独裁主义资本主义的崛起中达到高峰。

几个欧洲的君王国家—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英格兰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西班牙、和波旁王朝统治下的法国都展开了各种增强中央集权和经济控制的计划,他们逐渐发展出许多在今天被称为“现代国家”的特色。这种中央集权的过程牵涉到政治边界的划分,欧洲的君王们逐渐击败其他的权力来源—例如教会或势力较小的贵族。取代了封建统治下分散的制度,改以大规模、统一的国家来统治逐渐浮现的既定领土。这个过程使高度的中央集权得以发展,并逐渐增加专制君王统治的官僚政治形式,在17和18世纪,现代国家制度的基本特征已经形成,包括了常备军的制度、中央的税赋制度、外交关系和长驻的大使馆,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重商主义

文化和民族的同质化在现代国家制度的发展里也扮演了显著角色。自从专制主义时代以来,国家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以民族作基础所组织的。不过,即使是在种族同质化最深的社会里,国家和民族也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因此国家经常主动促进民族主义以强调国民对共同的象征和民族的认同。

国家的形成究竟是由内部动力和冲突所推动的,或者是由国际的动力如战争帝国主义、或经济支配所造成的。马克思主义者通常主张,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主义的浮现是重要的标志,这也与民族国家的形成相符合。

理论

政治哲学

探讨国家本性的政治哲学对国家的界定主要分为共同体说和契约论两大流派。

将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是自古希腊以来就已经形成的古典政治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在城邦这个共同体中实现价值的,否则人只是经济动物,而不是真正的人。西塞罗,康德等人认为共和国是人们依照法律结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合体。

契约论者则认为国家是基于个人利益建立的,人们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而组成国家,并为实现个人利益而服务。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寻求和平,国家是“带剑的契约”,用以对违反契约的人进行处罚。霍布斯则将国家称为“利维坦”。

当代的国家理论

政治学里对于“国家的理论”分为三种:马克思主义、多元论制度主义。这三种理论都被用作解释国家。有几个问题使得解释国家变得相当复杂。首先,国家的定义界线并不完整,而且经常改变。第二,国家并非只是不同团体互相斗争的舞台,但也是在团体的外部和内部进行冲突的舞台。一些学者经常提起“国家的利益”,但实际上在国家内部有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这些团体要并非只是单独的以国家或社会为中心,而是在公民社会里的不同团体和不同国家参与者之间所发展出的。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现代国家所扮演的角色是由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位置所决定的。许多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都引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的理论—国家是替资产阶级管理一般事物的执政机构。而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经典定义来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另一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国家的官方也因此与资本的拥有人享有相同的利益,并借由政治和人与人之间的捆绑来连结两者。列宁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认为在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民主自由,主张通过暴力革命推翻现阶段的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建立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实现大多数无产阶级对少数的资产阶级的专政,并认为在此基础上,国家会逐渐成为一种不需要的东西并逐渐消亡。在这一点上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有着共同点,即都主张消灭国家,但列宁批判无政府主义者是要一夜之间取消国家而不采用暴力革命的手段。在一篇同无政府主义者的论战中,他写道:

马克思在驳斥无政府主义者时,仅仅是反对这样地‘废除’国家!马克思完全不是反对国家将随阶级的消失而消失,或国家将随阶级的废除而废除,而是反对要工人拒绝使用武器,拒绝使用有组织的暴力,即拒绝使用应为‘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这一目的服务的国家。

相较之下,其他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则聚焦于“谁控制国家才正当”的问题。希腊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尼科斯·普兰察斯(Nicos Poulantzas)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并非永远依照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行动,即使是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也并非是国家的官员有意这样做的,而是因为国家的“结构”位置安排会确保资本的长期利益能够永远支配这个社会。普兰察斯对于马克思主义作品的主要贡献是“国家自主性”的概念,国家自主性的概念阐明并且指明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的概念。他的理论后来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

多元论

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的欧洲大陆较具影响力,而多元论则在美国较具影响力。多元论学者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认为国家既不是一个争夺利益的竞技场,也不是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权力在社会的架构里进行竞争,而国家政策则是周期性谈判所制造的结果。虽然多元论承认不平等的存在,但他们宣称所有团体都有机会向国家施压。多元论认为国家的行为是由多头政治和各种利益团体的压力所产生的。

制度主义

马克思主义和多元论都认为国家是社会里的团体的行动所造成的,例如阶级或是利益团体。也因此,一些学者批评这两者是“以社会为中心”来了解国家,这些学者强调国家的自主性,但同时也重视社会的力量。

新制度主义”主张人的行为是机构的基本模型,宣称国家并非是一种“工具”或是“竞技场”,也不会依照某种阶级的利益而“运作”。接受这种理论的学者强调公民社会在经济和国家之间的介入,以解释国家形式的变化。

新制度主义在国家的理论上,主张国家是具有自主性的。换句话说,国家的公务人员有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他们也会独立的(也是与之冲突的)在社会里追求扮演参与者的角色。由于国家控制了强迫的工具,并且使许多公民社会里的团体必须倚赖着国家,国家的公务人员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会对公民社会施加他们自己的偏好。

新制度主义者们宣称拥护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通常会区分所谓的“强势国家”与“弱势国家”,主张国家免于受社会施加压力的“相对自主性”决定了国家的权力大小—这种理论也在国际政治经济的领域里有一些支持者。

国家和公民社会

由于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部分的公民社会拥有越来越多接触国家机构和发展公共政策的角色,国家的界线也越来越难以区分。国家的界线总是在改变着,举例而言,如私有化国有化、和新的管制机构的创立。半自治组织的本质经常含糊不清,在判断他们究竟属于公民社会还是国家的问题上也引起政治学家们之间的争论。

尤尔根·哈贝马斯论述公共领域的概念里,他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在国家制度之外的公共利益功能。相较之下早期的西方哲学家,如托马斯·霍布斯黑格尔,则强调国家超越社会的地位。

一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例如安东尼奥·葛兰西,则全盘质疑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区分,他主张国家是由许多社会的部分所结合而成的。而路易·皮埃尔·阿尔都塞则主张公民社会的组织如教堂学校、甚至是工会都是组成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因此,在一个国家的社会里存在着许多团体,这些团体在原则上是自治的,但仍需依赖国家的支援。

国家在国际系统上

国家和超国家主义

国际关系理论家通常假定世界上存在着一个国际系统,国家们进行各自的策略盘算,推估其他国家可能采取的行动。从这个观点来看,涉入国际系统的国家将会面临外部和内部安全以及合法性的两难困境。最近以来“国际共同体”一词被用以称呼那些建立了国际规则、常规、和制度的国家们,这些国家以此来引导他们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外交、正式政权、和组织的根基也从这里衍生。

20世纪后期,全球化的现象也引发了关于国家是否能保持主权的行动自由的争论。全球化限制了国家在某些领域的行动自由,尤其是在西欧国家,最突出的例子是欧盟所进行的整合。

国家和国际法

国家地位的法律标准是不明确的。通常这方面的法律都被政治情况所左右。不过,在1933年签订的蒙特维多公约经常被引述,这份公约的第一项条文声明:

在国际法上的国家实体应该必须拥有以下条件:

  • 固定的人口;
  • 既定的国界;
  • 政府;
  • 与其他国家发展关系的能力。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