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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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英语:Nationality Government of China),1925年7月至1949年9月中华民国的国家政权。分为早期国民政府(包括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大阶段。前一阶段是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合作时期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参与领导、无产阶级在一定程度上参加的、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及一部分地主阶级联合的、带有某些新民主主义色彩的政权。后一阶段则是中国国民党一党专制下的独裁政权。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华民国和国民政府至此结束。

早期国民政府

前身是1923年在广州成立的以孙中山为首的大元帅府。1925年7月1日,依据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决议案》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5年7月1日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于广州正式成立,史称“广州国民政府”。1926年春,国民政府肃清了广东境内的旧军阀势力,实现两广统一。同年7月9日,国民革命军正式开始北伐。10月10日,北伐军攻克武昌。1927年元旦,国民政府迁至武汉正式开始办公,史称“武汉国民政府”。1927年4月,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公开背叛革命,并于4月18日在南京另组国民政府。7月15日,武汉政府的汪精卫等人亦发动反革命政变,公开反共反人民。至9月20日,国民党宁沪汉三方合流,武汉国民政府正式结束。

根据1925年7月1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在国民党的指导与监督下行使国家权力;国民政府采用委员合议制,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定16名国民政府委员组成国民政府委员会;并指定其中的汪精卫、胡汉民、谭延闿、许崇智、林森5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指定汪精卫为政府主席,但主席职权与其他委员职权差别不大。国民政府下设军事、外交、财政三个部,分别以许崇智、胡汉民、廖仲恺为部长;聘鲍罗廷(苏联人)为国民政府高等顾问。国民政府以黄埔军校为核心,把各地方军统编为国民革命军,并于7月3日成立军事委员会作为国民政府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后又陆续增设司法行政、教育行政、侨务等委员会,以及交通部、司法部(司法部成立后,司法行政委员会撤销)。1927年国民政府迁至武汉后,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改选国民政府委员,以孙科、徐谦、汪精卫、谭延闿、宋子文为常务委员,国民政府增设劳工、农政、实业、教育、卫生5个部,共产党员谭平山、苏兆征分别被任命为农政、劳工部长。3月30日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不设国民政府主席,继续实行委员合议制。

早期国民政府没有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一切法律均由法典编纂委员会(后改称法制委员会、法制编审委员会)起草,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政治会议议决、制定。

早期国民政府尚未建立明确的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机关为大理院,武汉政府改设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初由大理院的司法行政处掌理,后由司法行政委员会、司法部管理。广州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即设立监察院和惩吏院,分别作为行政诉讼的检举机关和受诉机关。以后,惩吏院改为审政院,后又撤销,由监察院统掌监察权。

南京国民政府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背叛革命后,于4月18日沿用1925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在南京另组国民政府,形成宁汉对立的局面。8月宁汉合流,共同反对和迫害共产党,但国民党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仍十分尖锐。9月16日,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成立,代行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职权,调解宁、汉等各方矛盾,并依据1927年3月修改的《国民政府组织法》重新组织政府。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在南京召开二届四中全会,停止联俄联共政策,确立全面反共的方针,再次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设立国民政府主席职位,并推举蒋介石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主席和军事委员会主席。蒋介石开始掌握国民政府军政大权。1928年6月,北伐军占领北平、天津。7月,张学良宣布与国民政府停战,12月29日,东北易帜。至此,南京国民政府取得了全国的统治权。早在8月,南京国民政府即宣布“军政时期”结束,并筹划五院制政府,进入所谓“训政时期”。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0月8日国民政府予以公布。该法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国民政府设主席1人,委员12~16人,主席兼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规定各院在国民政府中的地位、职权以及组织法要点。同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并任命五院的正、副院长和16名国民政府委员。10月10日,蒋介石及国民政府委员宣誓就职,五院制的国民政府正式成立。除五院及其部属外,国民政府设军事委员会为最高军事统帅机关,由国民政府直辖。南京国民政府曾先后设立军事参议院、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国立中央研究院等直辖机构。按照1928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公布法律与命令,须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签署。国务会议(1930年改称国民政府会议,1931年改称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由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政府委员组成,最初是国民政府的决策性机构,1931年以后逐渐变成以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为其主要任务。

1930年11月和1931年6月,两次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主旨是提高国民政府主席和行政院长的地位,将国民政府的合议制改为主席集权制。同时将国民政府委员扩充为16~32人,并规定五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在此时期,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院长。1931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再次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责任,同时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为24~36人,各院、部、会长官及现役军人不得兼任国民政府委员。此次修改后,行政院长实际总揽国民政府日常政务大权。此后至1943年9月前,《国民政府组织法》经过5次修改,但国民政府领导体制的格局均未变更。在此时期,林森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担任行政院院长。1943年9月10日,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公布再次修改的《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了国民政府主席负实际责任的主席集权制,并规定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国民政府主席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的责任体制。蒋介石再次任国民政府主席。

国民政府内部分设文官处、参军处、主计处为办事机构。以文官长、参军长、主计长分别综理领导各处处务。三处分别负责国民政府的文秘、机要、典礼、总务、军事报告的承转,全国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控制

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的治权。但在整个国民政府存在期间,一直实行“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党治原则。国民政府成立后,依据这一理论形成了一套制度,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1928年制定的《训政纲领》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时,以政权托付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在这一体制下,国民政府由国民党主持产生;重要的国民政府官员由国民党任命;国民政府、五院院长向国民党中央负责;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重要法律有解释和修改权;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关系采取三种不同的形式:中央采取以党统政的形式,省级组织采用党政联系的形式,县级组织采取融党于政的方针。

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指挥是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简称中政会)进行的。中政会是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间的联系纽带,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方针大计、对内对外政策有所变动,必须通过中政会去指挥国民政府。中政会在制定政治的根本方案上,对国民党中央负责;国民政府在执行政治方案上对中政会负责。中政会的职权为讨论议决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高级官吏的任免。中政会正式成立于1925年6月,最初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正式委员或候补委员若干人组成,以后扩大到国民政府委员、军事委员会委员、各部会长官及特许人员。人数由18人发展到将近200人,并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中政会的决策核心。1926年以后陆续设立北京、太原、广州、武汉、西安、开封等分会,至1929年,各地分会相继撤销。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1938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以国防最高委员会总揽战时党、政、军大权,从而取代了中政会。

抗日战争结束后,1946年6月,国民党统治集团发动反共反人民的全面内战。同年7月,国防最高委员会违背由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和各界民主人士达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即关于国民大会应由改组后的多党派联合政府召集,不能由国民党一党政府召集的协议,擅自决定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11月15日,国民党不顾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的坚决反对,在南京召开所谓制宪的“国民大会”,并于12月25日通过维护蒋介石独裁统治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予以公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起施行。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国民党组织召开行宪国民大会。大会宣布结束“训政”,开始宪政,并选举了总统、副总统。同时,大会通过了反共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该条款取消了《宪法》中对总统权力仅有的两条限制。5月20日,“行宪”后的第一届政府组成。蒋介石以国民党总裁身份出任总统,掌握绝对权力,党治的结构实际上并未因“训政时期”的结束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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