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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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结构示意图
  大陆架(汉语拼音:Dalujia),又称大陆棚陆架陆棚,是大陆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可以说是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在过去的冰川期,由于海平面下降,大陆架常常露出海面成为陆地、陆桥;在间冰期(冰川消退,如现在),则被上升的海水淹没,成为浅海。

  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它的范围自海岸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陆架坡折处为止。大陆架外是倾斜度明显增大的大陆坡和倾斜度变小至深海海底的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者构成大陆边。依据地形学海洋生物学的意义,大陆架可再细分为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国际海洋法中的大陆架概念通常包括领海以外的陆架,有的可能延伸至陆坡和陆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距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建造、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对在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具有管辖权。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沿海国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和权利;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大陆架的地势多平坦,其海床被沉积层所覆盖,它的边缘开始向深海倾斜,称为大陆坡,接着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的陆基,最后,陆基伸入深海平原。大陆架与大陆坡都属于大陆边缘一部份。

  大陆架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但宽度大小不一。一般上,与大陆平原相连的大陆架比较宽,可达数百至上千公里,而与陆地山脉紧邻的大陆架则比较狭,可能只有数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陆架上也可以发现一些丘陵、盆地,还有明显的“水下河谷”,这些河谷地形看起来就像是陆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冲积平原、三角洲等等,许多水下河谷还与陆地上的河流相对应,可看做是陆上河流的“延续”。这是因为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远古大陆架露出海面时,由河流所冲刷而成,只是后来没入海中。

  在陆架外缘,其地形结构急剧改变,也就是陆坡的开始。除了少数例子外,陆架外缘几乎都座落于海下140米处,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线标记,当时的海平面比现代要低得多。

  陆坡比陆架陡峭,其平均坡度为3度,介于1度到10度之间。大陆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终结。

  陆基在陆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既0.5度到1度之间,从陆坡开始向处延伸500公里,由浊流从陆架与陆坡夹带的厚厚沉积物所组成。沉积物从陆坡泄下,并在陆坡底下堆积,形成陆基。

自然大陆架

  大陆架的范围,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全球大陆架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公里,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5 %。陆架地形一般较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沟谷;上面除局部基岩裸露外,大部分地区被泥砂等沉积物所覆盖。大陆架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原为海岸平原,后因海面上升之后,才沉溺于水下,成为浅海。

  大陆架是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地壳的升降运动使陆地下沉,淹没在水下,形成大陆架;海水冲击海岸,产生海蚀平台,淹没在水下,也能形成大陆架。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两岸、北冰洋边缘等。如果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陆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大陆架的面貌与大陆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大陆架上有流入大海的江河冲积形成的三角洲。在大陆架海域中,到处都能发现陆地的痕迹。泥炭层是大陆架上曾经有茂盛植物的一个印证。泥炭层中含有泥沙,含有尚未完全腐烂的植物枝叶,有机物质含量极高。黑色或灰黑色泥炭可以作为燃料。在大陆架上还能经常发现贝壳层,许多贝壳被压碎后堆积在一起,形成厚度不均的沉积层。大陆架上的沉积物几乎都是由陆地上的江河带来的泥沙,而海洋的成分很少。除了泥沙外,江河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

  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大陆架的浅海区是海洋植物和海洋动物生长发育的良好场所,全世界的海洋渔场大部分分布在大陆架海区。还有海底森林和多种藻类植物,有的可以加工成多种食品,有的是良好的医药和工业原料。这些资源属于沿海国家所有。

国际法定义的大陆架

  因为大陆架资源丰富,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大陆架划界原则及方法

  对于大多数沿海国家来说,大陆架划界是不可避免的,但划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却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划界原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划界方法具有调整和规范的指导性作用;划界方法只是按照划界原则所确立的具体的技术性手段,其本身并没有法律规范的功能,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没有权利要求他国必须依照某种方法进行划界。明确区分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对于妥善解决大陆架划界之争以及合理分割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大陆架划界的最基本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明确指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说明自然延伸原则是沿海国大陆架主权权利的法律基础,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 

  1945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宣言》中宣称:“处于公海下但却邻接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这是“自然延伸”概念的最早提出,标志着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判决北海大陆架案时,对“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这一原则又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并将其作为整个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 

  从1977年国际仲裁法庭对英法大陆架案的裁决和1982年国际法院对突尼斯—利比亚案的裁决来看,自然延伸原则均被赋予了作为大陆架法律制度根本性原则的崇高地位,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获得了重大发展。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海洋制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原则,如果这种“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扩展至200海里。但是,如果某一特定大陆架被天然的海槽或海沟所分隔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也不应该再把本国大陆架的范围扩展至200海里了。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两国1972年签订《大陆架划界协定》时曾充分考虑帝汶海沟的存在便是有力的证明。 

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只能算作大陆架划界的可选方法

  无论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定,还是从国际司法判例的实践来看,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均不能成为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 

  首先,国际性公约并没有为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取得“原则”地位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确有“等距离原则”的字样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因其本身内容和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而使其法律约束力大大降低。因为该条文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地理专家委员会就领海划界问题所提出的“等距离线划界”为蓝本起草的,通过时几乎未作任何改动。实际上,领海制度与大陆架制度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因此把适用于解决领海划界问题的“等距离原则”类推扩大致解决大陆架划界是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它不能构成一般的国际法原则。

  其次,国际司法判例的划界实践也没有将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1969年2月,国际法院以11票对6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裁定西德没有义务接受丹麦荷兰两国提出的应依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的“等距离原则”划分北海大陆架的提法,实际上是间接地否定了“等距离原则”的合法性。在已缔结的70个左右的国家间划界协定中,既有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方法确定大陆架边界的,也有相当数量的划界协定是采用其他方法解决的,即便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的,也并非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可见,有关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在大陆架划界中具有“优先使用”的优势或“特殊地位”的提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大陆架的战略意义

  随着人类对有限的陆地资源勘探开发逐渐步入尾声,一轮新的通过大陆架扩容而控制更广阔海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2008年,澳大利亚人经联合国相关机构决定,大范围延伸大陆架界限,陡然获得了250万平方公里经济水域范围。据澳大利亚当地媒体报道,这些新增面积加起来相当于5个法国或20个英国那么大。新增加的大陆架主要分为9块,其中6块环绕在澳大利亚的东、南、西三面,另有3块在南极洲附近。9块中最大的一块在南极洲的西北部。专家分析认为,在人类对于资源的渴求日渐强烈的情况下,可能蕴含油、气和其他战略资源的大陆架已经成为寸土必争的地方,瓜分大陆架的时代或许将要来临。

  截至2008年7月,国际原油价格10年内上涨了10多倍。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石油的供给量无疑是缓解油价高涨的原因之一。这就意味着寻找新的油田,而大陆架下潜藏的丰富石油资源,成为各国试图延伸大陆架的最主要目的。

  世界海洋石油的绝大部分存在于大陆架上。虽然海洋石油的储藏量因勘探资料和计算方法,结论各不相同,但是据2007年英国石油公司(BP)能源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球石油探明储量为12082亿桶,而早在2005年,近海石油发现总量就已经达到4550亿桶,占全球石油探明储量的1/3。在陆地石油勘探越来越难以发现大规模油田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目光投向了海洋,因此能够延伸大陆架对很多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除石油之外,天然气是另一个资源争夺点。除了油和气以外,大陆架上还不断发现丰富的矿产资源。它们虽然并没有像油、气那样经常引起争端,却也是一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纳米比亚钻石美国阿拉斯加的金矿以及西南亚的锡矿,都是在大陆架上找到的。大陆架海底有多种矿产资源,有海底煤矿、锡矿砂、金刚石矿、砂金矿,还有一些稀有金属——锆、铂、钛等矿砂。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一般可以拥有宽度为200海里的大陆架,并对大陆架具有资源勘探开发的专属主权权利;《公约》同时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可以延长到350海里,但该项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如果大陆架宽度超出200海里,则多出部分须向联合国设立的“外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专门处理沿海国提出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请求。根据规定,一国必须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10年内提出其外大陆架的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这一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一些国家批准该条约已近10年,为不放弃外大陆架权利,这些国家纷纷向联合国外大陆架委员会提出申请。

  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证明自己的大陆架已经延伸到北极。但从一些国家的申请和相关行为来看,已经能够看出它们对该地区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