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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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英语:slave society),在原始社会解体的基础上产生的第一个阶级对抗的社会。亦称奴隶制社会奴隶占有制社会。其基本特征是,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奴隶两大阶级,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占有直接生产者──奴隶,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关系是整个社会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关系。与原始社会比较,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产生

奴隶主占有和剥削奴隶的经济关系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的前提是:一个人的劳动产品除自身消费外还能提供剩余;同时,私有制已产生,财产占有关系已发生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根据恩格斯对古代社会的分期,在原始社会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随着人类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劳动生产率有了提高,使人的劳动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产品,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这便提供了使用奴隶的社会条件。这时的奴隶,主要来自战俘,过去一般是把他们杀掉,现在可以用他们来服役了。到了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随着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发展,随着氏族的解体和地缘关系的确立,奴隶占有关系也发展起来。这时的奴隶不仅来自战俘,也产生了奴役同部落甚至同氏族人的可能,出现了债务奴隶和出卖子女为奴的现象。但社会生产、贸易和财富积聚有了更大的增长,奴隶占有关系才发展为整个社会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关系。它一旦发展为占社会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伴随着从氏族部落组织发展为国家组织,奴隶制也就脱离了原始社会的母体,社会就发展为奴隶社会了。世界上主要民族和地区奴隶社会形成的时间大致是:尼罗河下游的埃及在公元前4000年,两河流域下游的苏美尔人、印度河流域的达罗毗荼人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上游的亚述、地中海东岸的腓尼基、黄河流域的中国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欧洲的希腊和罗马在公元前8~前6世纪,伊朗高原的波斯人在公元前6世纪,朝鲜半岛在公元前后,日本在公元2世纪。也有些民族,长期没有进入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形成的时间不同,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生产力和文化

奴隶社会的生产力比原始社会有很大的提高。金属工具已被普遍利用,很多地方有了铁器。由于奴隶的使用,可以组织较大规模的生产,实行劳动协作,促进了社会分工。农业一般已进入犁耕,有些地方兴修了较大规模的排灌工程;作物品种增多;有的地方出现了大庄园和商品性生产。畜牧业和家畜饲养都有一定程度发展。手工业发展尤为显著,有较细分工,并出现大作坊。由于组织大规模劳动,出现象埃及金字塔那样的宏伟建筑。商业普遍趋向繁荣,出现了城市,成为政治、经济的中心。同时,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在奴隶社会,发明了文字,产生了历法,在天文学、数学、物理学以及哲学、法律、文学、艺术上都有重要成就,形成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

基本阶级

奴隶主和奴隶是奴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奴隶主阶级是剥削和统治阶级,包括大土地所有者、大作坊主、宗教祭司、大商人、高利贷者等。他们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却占有着社会上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他们控制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掌握着国家政权;他们聚集在城市,垄断了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奴隶阶级是被剥削被统治的阶级。奴隶是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他们不被当作人看待,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对奴隶享有一切权利,可以买卖、赠送,可以作为宗教牺牲品,还可以随便杀死。奴隶的劳动是奴隶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但他们的劳动果实则全部归奴隶主所有。奴隶主不仅剥削了奴隶的剩余劳动,也侵占了他们的部分必要劳动,只是为了继续剥削,才拿出一些产品来维持奴隶的生命。在奴隶社会,除奴隶主与奴隶两个基本阶级以外,还存在着自耕农和个体手工业者等。在有些地区,他们还占有相当的比重。这些小生产者,属于不同于奴隶的自由民,称为平民,在政治和经济上也受奴隶主阶级的压迫和某种程度的剥削。他们处于社会的中间状态,是不稳定的阶层,一旦破产便沦为奴隶或流氓无产者。

奴隶制国家

适应奴隶占有关系的发展,形成了奴隶制的国家。它是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的解体和地缘关系确立的基础上,在阶级矛盾和对外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对内以残酷的手段镇压奴隶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反抗,对外发动战争掠夺别国领土和人民,以扩大统治领域和奴隶来源,同时也防御外来的侵略。奴隶制国家的组织形式可分两种类型:一是君主制,一是共和制。君主制实行君主或国王的专制政体,普遍行于古代东方。君主或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对臣民有生杀予夺之权。共和制,有希腊雅典式的共和制,有希腊斯巴达和罗马式的共和制。不管那种共和制,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剥削的工具,只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存在某些民主权利。

奴隶制的类型

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多数民族和国家都经历过。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奴隶社会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古代东方奴隶制,游牧民族奴隶制。这三种类型中,以古代东方奴隶制较为普遍。

①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又称古典奴隶制、劳动奴隶制。其特征表现为私人占有单身奴隶的广泛性。奴隶主拥有大量的单身奴隶,甚至有占有数百以至数千奴隶的奴隶主。他们把奴隶用于农业、手工业、矿业和其他种类的生产,实行较大规模的奴隶协作。生产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自身消费,商品生产也占相当的比重。

②古代东方奴隶制。有人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也称家庭奴隶制,广泛存在于古代东方,如中国、印度、两河流域。虽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单身奴隶,但社会主要的生产者是编制在次生形态的农村公社中的农民。这种农民与单身奴隶不同,他们可以组织家庭,可以有自己的某些经济,但又是国王或君主的奴隶,具有“普遍奴隶”的性质。阶级关系在这里与农村公社关系、家长制关系结合在一起。社会生产更具有自然经济的特征。

③游牧民族奴隶制,存在于古代游牧民族中,如中国的匈奴、鲜卑、契丹,中亚的厌达、吐火罗等。它是建立在游牧经济的基础上,其特点,一是较稳固地保持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一是通过频繁的战争,掠夺和剥削被征服民族,变他们为奴隶。

奴隶社会的解体

奴隶社会是最残酷的剥削制度。因此,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经过它的发展期和全盛期,它所固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便日趋尖锐。这些矛盾集中表现为奴隶和奴隶主两个阶级的斗争,而斗争的最高形式则是奴隶或奴隶联合其他劳动人民的武装起义。这种武装起义,沉重打击了奴隶制度,动摇了奴隶主统治的基础。同时奴隶制经济也日益走向衰落。奴隶制已经过时了。在这种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的不同形式的社会改革,使奴隶制生产方式逐渐变为封建制生产方式,最后奴隶社会被封建社会所代替。这个过程,中国发生在公元前8~前3世纪,罗马和印度发生在公元4~5世纪。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