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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条约'''([[汉语拼音]]:Bali Tiaoyue;[[英语]]:Treaty of Paris),[[法国]]与反法联盟成员国签订的两次和平条约。 '''第一次签订''' 第一次《巴黎条约》是第六次反法联盟的俄、奥、普、英等国与法国于1814年5月30日在巴黎签订的。条约规定:法国保留1792年的疆界,恢复[[荷兰]]、[[瑞士]]、[[德意志]]诸公国和[[意大利]]各国([[奥地利]]统治地区除外)的独立;[[拿破仑战争]]时期,各国占领的[[法国]]在海外的殖民地([[英国]]控制的[[多巴哥]]等岛屿除外)归还给法国,[[马耳他岛]]归英国所有;[[撒丁王国]]恢复原有版图;宣布[[莱茵河]]和[[希尔德河]]自由航行。对于法国放弃的领土归属问题以及涉及除法国以外的[[欧洲]]其他国家的问题,条约规定另外召开国际会议解决。 条约签订不久,[[拿破仑]]从流放地[[厄尔巴岛]]潜回法国,建[[百日王朝]]。英、俄、奥、普等国之间的矛盾暂时缓和,它们组织了第七次反法联盟,并在6月18日[[滑铁卢战役]]中打败法军,拿破仑第二次退位。 '''第二次签订''' 1815年11月20日,第七次反法联盟成员国(英、俄、普、奥)与法国签订了第二次《巴黎条约》。这项条约比第一次条约更为苛刻。它规定法国只能保留1790年的疆界,致使法国又丧失[[菲利普维尔]]、[[萨尔路易]]、[[萨尔布吕肯]]和[[兰道]]等许多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地区,法国要偿付7亿法郎的赔款,以发行公债的办法分15次在5年内还清;赔款还清以前,联盟各国派兵15万人驻扎在法国东北的要塞,驻军费用由法国负担;法国归还拿破仑战争时期从战败国掠走的珍贵艺术品。此外,凡未被该条约取消的1814年《巴黎条约》和[[维也纳]]《最后议定书》的所有条款,也都再次得到确认。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B音词条]] [[Category:巴黎]] [[Category:条约]] [[Category: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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