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格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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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拉格之春拼音bù lā gé zhī chūn英语:Prague Spring),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内改革运动。

背景

  从60年代初开始,捷克斯洛伐克经济发展遇到严重困难。虽然从1967年开始实行新经济体制但形势仍未好转。经济困难导致部分工人罢工。在政治方面,当时任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第一书记兼共和国总统的A.诺沃提尼对经济改革和为50年代初政治冤案的受害者平反采取消极抵制态度,压制批评和民主,在党内外引起强烈不满。在民族关系方面,由于1960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斯洛伐克的民族自治权,民族矛盾也进一步尖锐。在这种背景下,捷共中央于1967年10、12月和1968年1月连续举行全体会议,就国内的困难、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党的领导方法等问题展开辩论。1968 年1月中央全会决定解除诺沃提尼第一书记的职务,由 A.杜布切克接替。同年4月中央全会又对中央主席团和书记处进行了重大改组,并通过了指导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行动纲领》。5月中央全会决定于当年9月提前召开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同时号召同国内出现的“反共主义倾向”和“保守观点”作斗争,7月中央全会通过了新党章草案。

内容

  当时公布的文件宣称,捷共改革的目标是“创立一个新的、符合捷克斯洛伐克条件的、民主和人道的社会主义模式”。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①关于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内民主。认为一切权力由党的机构集中和垄断,只会削弱国家和社会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党的领导作用主要应该是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反映社会的需要,为社会的发展提出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制定方针政策,并通过党的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去贯彻实行;必须充分发挥和保障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的权力,工作机关不能独揽大权;党政重大职务不能由一人兼任,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担任党内职务以4年为一届,不得超过两届;党员有权批评党的各级领导人。

  ②关于国家政治体制和公民权利。主张实行多元化政治体制 ,使各阶级、阶层和集团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阵线内都有自己的政治代表 ,在民族阵线内各政党都是平等的伙伴 ;实行责任内阁,政府对通过普选产生的议会负责;确保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保证公民迁居包括迁居国外的自由;制定新闻法,取消新闻、书刊、广播电视的检查制度;给一切受过迫害的人平反。

  ③关于经济体制。强调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扩大企业的权限,企业作为相对独立 的商品生产者有经营自主权,自负盈亏;允许企业自愿结合,自由竞争,独立地进行外贸活动;成立工厂委员会,其中2/3的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工厂委员会有权决定厂长的任命和撤换,决定利润分配和职工福利等。

  ④关于民族关系。将国家体制改为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的联邦制,保证斯洛伐克族同捷克族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捷克斯洛伐克的改革运动受到了当时苏联、保加利亚东德匈牙利波兰的干预和武装干预。改革以失败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