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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夏洛泰'''([[汉语拼音]]:<span style="color:#FF00FF;">lā xià luò tài</span>),(1701~1785,[[法国]]法官。1752年任布列塔尼高等法院的总检察长。1761年和1762年,两次为高等法院草拟《关于〈耶稣会规程〉的报告》,抨击耶稣会对法国政治与教育的不良影响。1763年,出版《论国民教育》,阐述他的教育主张。不久被捕流放。1774年被赦免,1785年7月逝世。拉夏洛泰系统地提出了国家办学、管理教育的思想,认为教育制度应是整个国家行政的基础,教育必须有国家法律的支持和开明官员的管理,而不应被耶稣会垄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国家公民,最大限度地使人民心智完善,品德高贵,身体健康。坚持儿童应由国家公民培养。他认为,不脱离耶稣会的教士无权教育青年一代。 拉夏洛泰反对以拉丁文为主要学习内容,强调学习科学知识。他把教育历程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5、6~10岁,学会阅读、书写与绘画,掌握历史、地理、博物、物理与天文学的粗浅知识,并学习测量与计算。第二阶段,10~16岁,除继续学习以上学科外,应学习2~3年法文和拉丁文,1年修辞学,2年哲学。还应学习一些农业、工业和解剖学的知识。第三阶段,16岁以上的青年,主要是在工作中各专其业。 拉夏洛泰强调编写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重要性。认为“创立一个教育体系,必须要有教师和书籍”。他的教育思想对法国、德国、荷兰、俄国教育制度的发展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L音词语]] [[Category: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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