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 subject of right),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义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主体的范围因法的阶级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奴隶制法规定只有奴隶主、自由民才是权利主体,奴隶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只是权利客体。封建制法规定封建主享有广泛的权利,农民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也依附于地主阶级,只具有极为有限的权利能力。封建制法承认等级特权,对各种不同的等级、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权利能力。资本主义法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形式上一切公民都被承认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但是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权利。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才使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国家是特殊的权利主体。国家是国际法关系中的主体,是和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见国际法主体)。国家还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在某些财产法律关系中,国家可以国库代表作为直接的权利主体。

最后修改于2021年7月29日 (星期四) 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