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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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三) 13:47富甲一方讨论 | 贡献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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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榜眼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明清两代在殿试中取得进士第二名的名称,与第一名状元、第三名探花合称为“三鼎甲”。

  据《称谓录》记载:“榜眼名目,始于北宋。古者原以第二、三两名为一榜眉目;眼必有二,故第二、第三皆为榜眼。后以第三为探花,遂专以第二为榜眼。”因此,“榜眼”的概念就是旧时科举之制,给以廷试一甲第二名的称谓。在民间俗称可能更早,但是作为科举术语广泛使用是自宋朝开始。

  宋朝太祖赵匡胤开宝六年三月,在讲武殿亲试举人,并确定自此以后定为常式。自武则天称帝,天授元年二月亲自策试贡士,开殿试之先河,至此终于将殿试纳入科举制常例之中,成为科举中最高的一级考试。北宋时期,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进士始分三甲。一开始殿试设三甲取士,一甲三人都可以称为状元。凡眼睛,人们认为必成双成对,于是将黄榜之上,榜首之下的一甲二、三名统称为金榜之眼,不分第二、第三,全称作榜眼。到宋太宗太平兴国初年,已经将进士第二人号称为榜眼。到南宋时期,将探花的称谓专属第三名,而榜眼也成为进士第二人的专用名称。

  元朝虽然仍分三甲取士,但多数一甲仅取一人。因此,进士第二人就成了二甲第一名,仅得进士出身。但是,还是有个别例外,元顺帝首先提出“鼎甲”,一鼎三足,自然会有榜眼、探花,否则状元单独不可能将“鼎”稳定支撑。

  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多次颁诏书,定科举制度。洪武三年,诏定科举法,确定八股制义;洪武四年,初开会试、殿试;洪武十五年,定三年举行一次科举考试,后又命厘定新进士受职制等。从现存文献看,明朝隆庆年间(1567~1572)已有以榜眼作为著作的题名。只有到了明朝,榜眼、探花才成为朝廷承认的称谓,开始成为官方定制。清朝沿袭明制,直到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