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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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制汉语拼音:shengzhi;英语:provincial system),中国以后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制度。中国古代王宫禁地称“省”,即省中。魏晋时期,于中央设中书、尚书、门下三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辅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省始成为官署名。北齐至隋唐时,地方有事,常于地方设行台省,“台”指中央尚书省,代表中央处理事务。金熙宗[完颜亶]]于天会十五年(1137),在刘豫伪齐故地置行台省。以后,地方遇有重大事务,中央常遣尚书省官员坐镇地方便宜行事,称“行尚书省事”。不过金代的行尚书省,仍是中央在地方的临时派出机构。

  元承金制,元世祖忽必烈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改地方行尚书省为行中书省。中统、至元年间,先后设有陕西四川、河东等行省,仍为朝廷的派出机构。随着疆域开拓和政局稳定,至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除京畿、山西、山东及内蒙古一带隶于中书省和西藏直属宣政院外,在全国共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征东等十一行中书省。行省成为固定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但另一方面仍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行省与中书省“互为表里”。行省设平章政事,总揽一省军事、民政、财政、漕运诸大权。又设右丞、左丞、参知政事、郎中、员外郎等官,分管诸事。行省直属机构有检校所、照磨所、架阁库、理问所、都镇抚司等。行省由此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

  明初,仍沿袭元制,在地方设行中书省。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行中书省的权力太重,为加强中央集权,首先削弱地方权力。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先后设置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乐二年罢)等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以首都所在应天等府直隶六部(后通称南直隶、南京)。此后,增置交趾、贵州、云南三承宣布政使司。永乐十八年(1420),因以北平为首都(京师),革北平布政使司,所辖区域直隶六部(通称北直隶、京师),改原直隶为南京(南直隶)。宣德二年(1427)十一月,革交趾布政使司。自此至明末,全国共设置京师、南京和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见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每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管理一省钱谷、刑名和军政,因都指挥使官衙较高,合称为都、布、按三司。元代由行省总揽一切政务,至此改变为由三司分理,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

  清朝建立后,在东北地区和新疆、西藏、青海、内外蒙古(见内蒙古六盟、外蒙古)等地区,派遣将军都统、大臣管辖。在关内地区,仍实行省制,而省的管理体系有较大变化。顺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二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时共为十五省:直隶省〔初治真定府,康熙八年(1669)移治保定府〕、江南省(治江宁府)、山西省(治太原府)、山东省(治济南府)、河南省(治开封府)、陕西省(治西安府)、江西省(治南昌府)、浙江省(治杭州府)、福建省(治福州府)、湖广省(治武昌府)、广东省(治广州府)、广西省(治桂林府)、四川省(治成都府)、云南省(治云南府)、贵州省(治贵阳府)。康熙六年(1667)分江南省为江苏(治苏州府)、安徽〔初寄治江宁府,乾隆二十五年(1760)治安庆府〕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治武昌府)、湖南(治长沙府)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治西安府)、甘肃〔初治临洮府,乾隆三年(1665)移治兰州府〕两省,全国共设十八省,也称内地十八省。自康熙历雍、乾、嘉、道、咸、同六朝二百余年未变。光绪时(1875~1908),先后在边疆地区置省:新疆(光绪十年建,治迪化府)、台湾(光绪十二年建,治台湾府,1895年台湾被日本侵占,1945年归还中国)、奉天(光绪三十三年建,治奉天府)、吉林(光绪三十三年建,治吉林府)、黑龙江(光绪三十三年建,治齐齐哈尔府),全国共设二十三省。

  明初实行一省三司分权制,虽然解决了地方权力过于集中的矛盾,但随之也产生了新的弊端,即三司鼎立、互不统摄,极不利于应对地方上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所以自宣德以后,或边防有警,或因地方不靖,又陆续在全国各地派出备有中央部(六部)、院(都察院)一、二品大员职衔的总督、巡抚,处理地方事务。宣德初有陕西、南畿浙西、辽东、宣大等巡抚,正统年间开始置有云南总督、贵州总督。景泰以后,地方多事,逐渐普遍设立,成为常制。嘉靖以后,内乱外患不断,全国普遍设立节制都、布、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总督主要署理军务,故多置在边地,比较固定的有:蓟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四总督。巡抚主理民政,兼理军务,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如福建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陕西有陕西、宁夏、延绥、甘肃四巡抚。但明一代总督、巡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均系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察院都(副、佥)御史衔,总督、巡抚与三司之间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重大地方事务三司听其节制,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辖。

  清初为肃清南明势力,曾确立一省一督制。以后经康熙、雍正年间不断增减调整,至乾隆中叶以后,全国确定为8总督(直隶、两江、陕甘、四川、闽浙、湖广、两广、云南),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无巡抚,由总督兼巡抚事;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无总督,由巡抚兼总督职责,成为定制。总督掌管辖区内文武、军民,总理戎政,保卫边疆。巡抚总管一省地方行政事务,职权略逊于总督。总督、巡抚在所督所抚地区内集军务、察吏、治民大权于一身,遂成为最高级的封疆大吏。

  总督、巡抚以下,每省的行政机构为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设布政使一人(江苏省分别设江宁布政使和苏州布政使),一般称“藩司”或“藩台”,地位低于巡抚,掌一省行政,司全省财赋之出纳。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一般称“臬司”或“臬台”,地位略低于布政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重大案件与布政使会议办理,兼管全省驿务。故以省级长官而言,有督(制台)抚(抚台)、布(藩台)、按(臬台)四员。布政使司衙门下设经历司、照磨司及理问所等办事机构。按察使司衙门下设经历司、照磨所与司狱司等办事机构。藩、臬两司的辅佐官称道员,除分管地方外,也有通管全省漕粮、盐法、河道等专职道员,各省设置不一。此外,又在各省设立学政,为管理一省教育事业的最高长官,地位略低于巡抚。清末,裁学政,改设提学司;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专管地方司法行政;在一些省份置交涉使司,办理公众交涉事务;增设巡警道、劝业道,分别统管全省警巡事务和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驿传事务。

  民国初沿袭清制,设直隶(1928年6月28日改称河北)、奉天(1929年2月5日改称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台湾(日占,1945年10月25日收复)23省。1928年9、10月新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1939年1月1日成立省政府)、宁夏6省,增至29省。1945年8月31日析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为辽东、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兴安、嫩江9省,复增至35省。

  各省行政机关初无统一制度。1913年1月8日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后,始统称为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总理全省政务;置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司。1914年5月23日依《省官制》,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由大总统任命巡按使一人,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及巡防、警备队等,并受政府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设政务厅,置厅长一人,由巡按使荐请内政部转呈大总统简任(须回避本籍),辅佐巡按使掌理全省事务;厅内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科,分掌政务。1916年7月6日改巡按使为省长。1917年9月6日公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和《实业厅暂行条例》,裁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二科,设财政、教育、实业三厅和警备处;各厅、处置厅、处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总理厅、处事务。1921年6月23日公布《省参事会条例》,设参事会,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会长由省长兼任,省参事员由省长就所属各厅、处长和本省人士中分别委任、聘任三人,其余由省议会选任。

  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颁布《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察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处理全省事务。”成为此后国民政府省组织法的基础。该法废此前省行政机关独任制,采用合议制。设省府委员数人,由委员互选省主席。设秘书处和军事、民政、财政、建设、商务、教育、农工7厅,厅长由省府委员兼任。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依1931年3月23日第六次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称省政府,“依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设委员7~9人,由中央简任,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从省政府委员中任命,代表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委员会议决案等职权,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省政府委员互推一人暂行代理。又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厅(必要时得增设实业厅及其他专管机关),各厅受行政院各相关部委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简任,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综理处务。各厅设厅长一人,由行政院从省政府委员中选择,并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综理各该厅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1936年10月24日依行政院公布的《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实行秘书处、各厅及保安处一律并入省政府公署内合署办公制度,省主席总揽省务。1939年7月22日依行政院公布的《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订例》,秉承省政府之命,在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职权。行署设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简任,综理行署事务。1945年9月21日公布《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台湾省暂设行政长官公署,由行政长官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1947年4月,台湾省亦实施《省政府组织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也实行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