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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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英语:economical basi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即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狭义指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经济基础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层次之一,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之一。历史唯物主义主要在狭义上使用此概念。

1843年K.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提出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指现实的经济生活,是经济基础概念的胚芽。1845~1846年,在马克思和F.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形成了经济基础的概念。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经济基础概念作了精辟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这个社会的经济关系的体系,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产品的分配关系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首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部分。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体系通常由具有各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构成。其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经济基础乃至社会形态的性质。

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表现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变革等方面;上层建筑也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的矛盾运动贯穿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表现为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

对经济基础的内容,中国学术界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基础应包括生产力在内,只有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才能使上层建筑的各种现象得到完整的说明;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基础只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只有把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才有利于分析社会结构的不同层次及其相互关系。对“生产关系总和”也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这样理解才能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一定社会阶段存在的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样理解才能全面分析社会形态的矛盾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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