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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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徽章,是一个从北极看去的世界地图,周围由一个橄榄枝圆环围绕着的图案。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通过这一设计时,还建议各会员国必须采取法律或其他适当措施,以防止未经秘书长审订而使用徽章的情况。大会特别要求禁止以商业目的而使用这个世界组织的公章、徽章、名称或简称。
联合国的旗帜,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通过。它的图案是以一个白色的正式徽章置于浅蓝色底旗的正中。按照大会的指示,秘书长制定了关于旗帜大小尺寸的修改,准许那些愿意表示支持联合国的组织和人民悬挂联合国的旗帜。

  联合国汉语拼音lián hé guó阿拉伯语: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英语:United Nations;法语:Nations unies;俄语:Организа́ция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西班牙语:Naciones Unidas,英文缩写为UN),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1945年6月26日,51个创始会员国中的50个,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定《联合国宪章》。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自此联合国正式成立,但是第一次会员国大会直到1946年1月10日才举行,当时有51个国家出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存在着一个类似于联合国的组织国际联盟,通常可以认为是联合国的前身。联合国对所有接受《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热爱和平的国家”开放。目前,联合国共有193个成员国。

  在联合国遍布世界的办事处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通过全年举行定期会议来决定实体和行政议题。联合国由六大主要机构组成:联合国大会(主要的审议机构)、安理会(以决定对和平与安全的某些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协助促进国际经济和社会的合作和发展)、秘书处(为联合国提供所需的研究、信息和设施)、国际法院(主要的司法机构)以及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当前没有运作)。其他重要的联合国机构还有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是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的经费由会员国分摊和自愿捐赠。联合国现今有六种工作语文,分别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市曼哈顿,并受到治外法权的约束。其他主要办事处设在日内瓦内罗毕维也纳。现任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为第九任联合国秘书长,2017年1月1日就职。

概况

联合国总部大楼(亦称联合国大厦,United Nations Headquarters),是联合国总部的所在地,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块“国际领土”,位于美国纽约(New York City)曼哈顿区的东侧,其西侧边界为第一大道,南侧为东42街,北侧为东48街,东侧可以俯瞰东河。
联合国总部大楼近景

  联合国会员国已从1945年最初的51个会员国增加到2013年的193个。沿着第一大道可以看见会员国色彩缤纷的国旗迎风飘扬。

  联合国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当时共有51个国家承诺通过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来维护和平、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生活水平和保护人权。由于其独特的国际性质,和其《宪章》赋予的权利,该组织可就广泛的问题采取行动,并通过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和委员会,为其192个会员国提供一个论坛来表达他们的观点。

  联合国工作的范围达到了地球每个角落。虽然联合国最著名的是维持和平,建设和平,预防冲突和人道主义援助,但是联合国及其系统组织(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还通过许多其他方式,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并使世界变得更加美好。联合国工作范围广泛又具体,它包括可持续发展、环境和难民保护、救助灾民、打击恐怖主义、推动裁军和不扩散、促进民主、保护人权、治理政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际卫生、清除地雷、扩大粮食生产等。为了给当代和后代一个更安全的世界,联合国正在协调努力地去实现其目标。

有关联合国的数据

  • 现有成员:193个国家
  • 成立时间:1945年10月24日
  • 秘书处工作人员: 约44,000人
  • 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联合国纪念活动:1947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68(II)号决议,设立了第一个国际日——联合国日(10月24日)。
  • 网站 www.un.org

使命

联合国会员国色彩缤纷的国旗迎风飘扬
  •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5年,联合国宣布成立,并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立为主要目的之一。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活动主要涉及:预防冲突、促成冲突各方达成和平、维持和平及创造让和平延续发展的环境。这些活动必须交叉或同时开展才能做到行之有效。联合国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及其他联合国办事处和机构互为补充,为促进和平与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保护人权
    • “人权”一词在《联合国宪章》中出现了七次,促进和保护人权被确定为联合国工作的重要目标和指导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列入国际法范畴,此后,联合国通过法律文书和实地工作大力推动保护人权工作。
  • 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在满目疮痍的欧洲大陆首次开展了国际合作以帮助欧洲重建。如今联合国为国际社会所依重,在超出一个国家应对能力之外的自然和人为灾害地区协调人道主义救援行动。
  • 促进可持续发展
    • 自1945年起,联合国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提升人们的福祉仍是联合国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全球对发展的理解在不断改变,如今各个国家达成共识,认为能促进繁荣、增加经济机会、提升社会福祉和改善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为改善世界各地人民的生活提供最佳的路径。
  • 维护国际法
    •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设立了如下目标:“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自设立该目标以来,发展、尊重国际法一直是联合国工作的重点。联合国通过众多途径(包括法院、法庭和多边条约)和安全理事会推进该项工作。在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安全理事会在必要时会批准维和行动,实施制裁或授权使用武力。作为国际条约的《联合国宪章》赋予安全理事会这些权限。严格来讲,《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文件,联合国各会员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关系的主要原则,包括在处理国际关系时确保各会员国之间的主权平等,并限制使用武力等。

历史

  建立联合国的想法是在1943年由战时同盟国在莫斯科和德黑兰的会议中明确声明的。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建议使用“联合国”的名称,并在1942年1月1日在《联合国宣言》中正式使用。在二战中,盟国使用“联合国”代指它们的盟友。从1944年8月到10月,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中华民国的代表在华盛顿敦巴顿橡树园达成了协议。这些和稍后的谈话勾勒了这个组织的轮廓、会员资格、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方式以及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这些提议在全球的国家政府和公民间都进行了讨论。

  1945年4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除了政府组织外,一系列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狮子会都被邀请来参与《联合国宪章》的起草。两个月后的6月26日,50个国家代表出席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因波兰是最初的签署国,故没有出席,加上它后,最初签署国一共有51个。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

  美国参议院于1945年7月28日,以89对2票通过确认《联合国宪章》。在1945年12月,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要求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1949年,美国的提议被采纳,并于1950年,联合国总部大楼在美国的纽约市完工。总部使用了来自小约翰·洛克菲勒850万美元捐款。总部于1951年1月9日开始运作。现在这个地方被认为是国际区域,并通过和美国的特殊协议赢得了一些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总的来说,纽约市、纽约州及美国的法律仍然适用。

联合国总部大楼(纽约)
  20世纪60年代,会员大会和秘书处建筑在纽约建立。目前,联合国总部及安理会设在美国纽约,同时,在瑞士日内瓦、奥地利维也纳、肯尼亚内罗毕和其它地方还设有许多重要机构。

创会会员(51国)

北美洲

  北美洲(12个):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海地、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巴拿马、哥斯达黎加

南美洲

  南美洲(10个):巴西、阿根廷、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乌拉圭、巴拉圭、玻利维亚

亚洲

  亚洲(8个):中国、印度 (英属印度,当时含现今巴基斯坦、孟加拉国以及除锡金以外的印度领土)、菲律宾 (菲律宾自由邦)、沙特阿拉伯、伊朗、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

欧洲

  欧洲(15个):英国、苏联、乌克兰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挪威、丹麦、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南斯拉夫、希腊、土耳其

非洲

  非洲(4个):南非 (南非联邦)、埃及、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

大洋洲

  大洋洲(2个):澳大利亚、新西兰

联合国系统

联合国系统示意图

主要机关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均设立于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时。

大会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决策和代表性机关,由联合国全部193个会员国组成,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机关。每年九月,大会的所有会员国齐聚纽约,在联合国大会会议厅召开年度会议,并举行一般性辩论,多国国家元首出席一般性辩论并发表讲话。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大会每年选举一名大会主席,任期一年。

安全理事会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宪章》规定,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率先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安理会促请争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建议调整办法或解决问题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可实行制裁,甚至授权使用武力,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设立轮值主席,任期一个月。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就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进行协调、政策审查和政策对话并提出建议,以及落实国际发展目标的主要机关。经社理事会作为联合国全系统开展各项活动的中央机制,其下设立多个涉及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的专门机构、附属监督机构和专家机构。经社理事会共有54个理事国,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反思、辩论和创新思考的核心平台。

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三章设立,对由7个会员国管理的11个托管领土实行国际监督,并确保管理国采取适当措施为托管领土的自治或独立做好准备。截至1994年,所有托管领土都已取得自治或独立。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根据1994年5月25日通过的决议,托管理事会对其议事规则作出修正,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托管理事会或托管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托管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的要求,视需要举行全体会议。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中唯一设在美国纽约之外的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责是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递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在世界各地为联合国工作的数万名国际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大会和其他主要机关委任的各项日常工作。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联合国从自全球各地招聘国际和当地职员,其工作地点及维和特派团也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但是在一个暴力的环境下开展维和事业是非常危险的。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已有数百名联合国人员在工作中牺牲。


基金、方案和专门机构

联合国系统包括联合国自身以及被称为方案、基金和专门机构的多个附属组织。这些组织有自己的会员、领导和预算。联合国各方案和基金通过自愿捐助而非分摊会费获得资金。各专门机构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并通过自愿捐助和分摊会费获得资金。

方案和基金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在近17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帮助消除贫困、减少不平等、加强抗灾能力使国家能够维持发展。作为联合国的发展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帮助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过程中起关键作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 成立于1972年,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环境事务的权威机构。环境署激发、提倡、教育和促进全球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并推动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 作为联合国引领机构,致力于在这个世界实现每一次怀孕都合乎意愿,每一次分娩都安全无恙,每一个青年的潜能都充分实现。

联合国人居署 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致力于促进社会和环境方面可持续性人居发展,以达到所有人都有合适居所的目标。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 在19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以拯救儿童的生命,捍卫他们的权利,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潜能。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旨在帮助会员国打击毒品、犯罪和恐怖主义。

世界粮食计划署 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致力于根除饥饿和营养不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人道主义机构,粮食署每年向超过75个国家的约8000万人提供粮食援助。


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通过谈判订立协定与联合国共事的自治组织。有些组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已经存在。有些组织与国际联盟有关。还有些组织几乎与联合国同时创设。其他一些组织则是联合国为满足新需求而设立。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领导国际社会为战胜饥饿而努力。它既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谈判协定的论坛,也为援助发展提供技术知识与信息。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国际空运标准,并协助其192个缔约国共同利用世界天空,实现自身社会经济效益。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 自1977年成立以来,专注农村减贫工作。基金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贫困人口合作以消除贫困、饥饿和营养不良,提高他们的生产力和收入,并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通过制定有关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以及机会与待遇平等的国际标准以增进国际劳工权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 通过为各国提供临时财政援助助其缓解国际收支困难,以及给予技术援助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目前基金组织向全球74个国家发放了280亿贷款。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 建立了一个详尽的航运法规框架,处理安全和环境议题、法律事项、技术合作、海事安全和船运效率。

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 是联合国负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专门机构。国际电联致力于连通世界各国人民——无论他们身处何方,处境如何。国际电联通过自身工作,保护并支持每个人的基本通信权利。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关注包括师资培训、提高全球教育以及保护世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在内的一切事务。今年,教科文组织将28项新增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为当代游客和子孙后代保护这些无可取代的珍宝。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 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通过促进工业发展来实现减贫、包容性全球化和环境可持续性。

世界旅游组织(世旅组织) 是联合国负责促进负责任的、可持续的和人人可享受的旅游业的机构。

万国邮政联盟(万国邮联) 是邮政行业参与方之间合作的主要论坛,有助于确保建立一个最新产品与服务的真正全球网络。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 负责全球疫苗接种运动,应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防范大流行性流感以及引领致命疾病的根除运动,例如脊髓灰质炎和疟疾。去年,世卫组织消除了越南的禽流感,将两个国家从脊髓灰质炎流行国名单上移除,并向黎巴嫩和达尔富尔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 通过管理23个国际条约保护全世界的知识产权。

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 促进气象数据和信息的全球自由交换,进一步提高其在包括航空、航运、安保及农业等一系列事务中的运用。

世界银行 关注减轻贫困和提高全球生活水平,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用于教育、卫生、基础设施、通信和其他方面。世界银行在100多个国家开展工作。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 国际开发协会
  • 国际金融公司
  •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 *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多边投资保证机构不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设立的专门机构,但是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一部分。


其他联合国实体和机构

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 由难民署、儿基会、粮食计划署、开发署、人口基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妇女署、世卫组织以及世界银行这11个联合国系统机构共同赞助,在终止和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方面秉承10项目标。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 致力于保护全球难民并帮助他们重返家园或被重新安置。

联合国裁军研究所(裁研所) 是联合国系统内由自愿捐款资助的自治机构。研究所立场公正,就裁军和安全问题提出思路,并促进实际行动。裁研所汇集国家、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学术界之力,在国际、区域和地方层面建立并实施有益于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创新解决方案。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训研所) 成立于1963年,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自治培训机构,旨在通过外交培训提高联合国的效力,并通过公众意识提高、教育和公共政策官员培训,加强国家行动的影响。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 是联合国的项目业务部门,它支持世界各地合作伙伴的建设和平、人道主义和发展项目的成功实施。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已在社会福利和人类发展方面服务了四代巴勒斯坦难民。其服务范围涉及教育、医疗保健、救济、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和难民营地改善、小额信贷和包括武装冲突期间的紧急援助。工程处只对联合国大会报告其工作情况。

联合国系统职员学院 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学习机构。学院为联合国系统及其合作伙伴的工作人员设计并实施学习计划,在联合国系统中培养共同的领导和管理文化,从而提高联合国的效率。

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减灾办公室) 是联合国系统内减灾协调工作的联络中心。

联合国大学 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和培训机构网络,也是联合国系统内的智囊团,它为决策者提供高质量的循证知识和务实建议。联合国大学在亚太地区的机构包括设在日本东京的联合国大学总部(联合国大学中心),以及设在东京、吉隆坡、马来西亚、 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研究所。

联合国妇女署 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整合和依托联合国系统内四个原先完全不相干的部门的工作,重点关注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

相关组织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 致力于推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该条约尚未生效),并建立核查制度,在《条约》生效后予以执行。

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 是全世界核领域合作的中心,该机构与其成员国和全球多个合作伙伴共同致力于促进核技术的安全、可靠与和平利用。

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 旨在确保有序和人道的移徙管理,促进国际社会就移徙议题开展合作,帮助探索切实可行的移徙问题解决方案,为难民、流离失所者等亟需帮助的移徙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 是1997年生效的《化学武器公约》的执行机构。禁化武组织成员国共同合作,致力于实现无化学武器世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气候变化秘书处) 于1992年各缔约国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成立。随着《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相继于1997年和2015年通过,三项协定的缔约方一再重申作为负责支持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威胁的联合国实体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 是各国商榷拟定贸易协定的论坛组织,也为其成员国提供平台,协商应对共同面临的贸易挑战。

国际贸易中心(国贸中心) 是唯一致力于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化的发展机构。国贸中心成立于1964年,是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的联合机构。


联合国秘书长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发言人和领导人。根据联合国宪章,这一职位是这一组织的“行政首长”。宪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秘书长可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特吕格韦·赖伊之后的秘书长将之解读为为这一职位提供了在全球范围推动行动的机会。秘书长一职已经发展成为联合国管理者和会员国间争端及国际问题的调停者两项职责的结合。

  秘书长在安理会(具有否决权)进行推荐之后由大会进行任命。这一职责没有具体的要求,但如今已形成惯例应有一至两个五年任期,应根据地区轮转任命,且不应来自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现任秘书长为安东尼奥·古特雷斯,他在2017年接替了潘基文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任次 姓名 国籍 就任 卸任 注释
1 特吕格韦·赖伊 Norway 1946年2月2日 1952年11月10日 辞职
2 达格·哈马舍尔德 Sweden 1953年4月10日 1961年9月18日 任内殉职
3 吴丹 Burma 1961年11月30日 1971年12月31日
4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 Austria 1972年1月1日 1981年12月31日
5 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Peru 1982年1月1日 1991年12月31日
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Egypt 1992年1月1日 1996年12月31日
7 科菲·安南 Ghana 1997年1月1日 2006年12月31日
8 潘基文 Republic of Korea 2007年1月1日 2016年12月31日
9 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Portugal 2017年1月1日 现任
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先生

  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1949年— ),第九任联合国秘书长,2017年1月1日就职。1949年4月30日出生于葡萄牙里斯本。1974年4月加入葡萄牙社会党,1994年3月当选葡萄牙社会党总书记。1995年10月至2002年任葡萄牙总理。2001年因社会党选举失败而引咎辞职,2005年6月至2015年12月执掌联合国难民署。曾目睹地球上最易受伤害人群所遭受的痛苦,包括身处难民营和战争地区的人所遭受的痛苦,决心将人的尊严作为工作核心,充当和平使者、架桥人、改革创新的促进者。

联合国大会历届会议主席

  届次              年份   姓名                 国家

  第一届会议           1946年  保罗-亨利•斯巴克           比利时

  第一届特别会议         1947年  奥斯瓦尔多•阿拉尼亚         巴西

  第二届会议           1947年  奥斯瓦尔多•阿拉尼亚         巴西

  第二届特别会议         1948年  何塞•阿尔塞             阿根廷

  第三届会议           1948年  H.V.伊瓦特             澳大利亚

  第四届会议           1949年  卡洛斯•P.罗慕洛           菲律宾

  第五届会议           1950年  纳斯罗拉•安迪让           伊朗


  第六届会议           1951年  路易斯•帕迪利亚•内尔沃        墨西哥

  第七届会议           1952年  莱斯持•B•皮尔逊           加拿大

  第八届会议           1953年  维贾雅•拉克希米•潘迪特(夫人)    印度

  第九届会议           1954年  埃尔科•N.范克里劳斯         荷兰

  第十届会议           1955年  何塞•马萨              智利

  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       1956年  鲁德辛多•奥尔特加          智利

  第二届紧急特别会议       1956年  鲁德辛多•奥尔特加          智利

  第十一届会议          1956年  旺•威泰耶康•瓦拉旺亲王        泰国

  第十二届会议          1957年  莱斯利•孟罗爵士           新西兰

  第三届紧急特别会议       1958年  莱斯利•孟罗爵士           新西兰

  第十三届会议          1958年  查尔斯•马利克            黎巴嫩

  第十四届会议          1959年  维克托•安德列斯•贝朗德        秘鲁

  第四届紧急特别会议       1960年  维克托•安德列斯•贝朗德        秘鲁

  第十五届会议          1960年  弗雷德里克•H.博兰          爱尔兰


  第三届特别会议         1961年  弗雷德里克•H.博兰          爱尔兰

  第十六届会议          1961年  蒙吉•斯陵              突尼斯

  第十七届会议          1962年  乔杜里•穆予默德•查弗鲁拉•汗爵士   巴基斯坦

  第四届特别会议         1963年  乔杜里•穆予默德•查弗鲁拉•汗爵士   巴基斯坦

  第十八届会议          1963年  卡洛斯•索萨•罗德里格斯        委内瑞拉

  第十九届会议          1964年  亚历克斯•奎森-萨基          加纳

  第二十届会议          1965年  阿明托雷•范范尼           意大利

  第二十一届会议         1966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       阿富汗

  第五届特别会议         1967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       阿富汗

  第五届紧急特别会议       1967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       阿富汗

  第二十二届会议         1967年  科尔内留•曼内斯库          罗马尼亚

  第二十三届会议         1968年  埃米略•阿雷纳莱斯•卡塔兰       危地马拉

  第二十四届会议         1969年  安吉•布鲁克斯-伦道夫(女士)     利比里亚

  第二十五届会议         1970年  爱德华•汉布罗            挪威


  第二十六届会议         1971年  亚当•马利克             印度尼西亚

  第二十七届会议         1972年  斯坦尼斯瓦夫•特雷普钦斯基      波兰

  第二十八届会议         1973年  莱奥波尔多•贝尼特斯         厄瓜多尔

  第六届特别会议         1974年  莱奥波尔多•贝尼特斯         厄瓜多尔

  第二十九届会议         1974年  阿卜杜拉齐兹•布特弗利卡       阿尔及利亚

  第七特别届会议         1975年  阿卜杜拉齐兹•布特弗利卡       阿尔及利亚

  第三十届会议          1975年  加斯东•托恩             卢森堡

  第三十一届会议         1976年  阿梅拉辛格              斯里兰卡

  第三十二届会议         1977年  拉扎尔•莫伊索夫           南斯拉夫

  第八届特别会议         1978年  拉扎尔•莫伊索夫           南斯拉夫

  第九届特别会议         1978年  拉扎尔•莫伊索夫           南斯拉夫

  第十届特别会议         1978年  拉扎尔•莫伊索夫           南斯拉夫

  第三十三届会议         1978年  因达莱西奥•利埃瓦诺         哥伦比亚

  第三十四届会议         1979年  萨利姆•萨利姆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六届紧急特别会议       1980年  萨利姆•萨利姆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七届紧急特别会议       1980年  萨利姆•萨利姆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十一届特别会议        1980年  萨利姆•萨利姆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三十五届会议         1980年  吕迪格尔•冯韦希马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第八届紧急特别会议       1981年  吕迪格尔•冯韦希马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第三十六届会议         1981年  伊斯马特•基塔尼           伊拉克

  第九届紧急特别会议       1982年  伊斯马特•基塔尼           伊拉克

  第七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1982年  伊斯马特•基塔尼           伊拉克

  第十二届特别会议        1982年  伊斯马特•基塔尼           伊拉克

  第三十七届会议         1982年  伊姆雷•霍拉伊            匈牙利

  第三十八届会议         1983年  豪尔赫•伊留埃卡           巴马拿

  第三十九届会议         1984年  保罗•卢萨卡             赞比亚

  第四十届会议          1985年  海梅•德皮涅斯            西班牙

  第十三届特别会议        1986年  海梅•德皮涅斯            西班牙

  第四十一届会议         1986年  胡马云•拉希德•乔杜里         孟加拉国

  第十四届特别会议        1986年  胡马云•拉希德•乔杜里         孟加拉国

  第四十二届会议         1987年  彼得•弗洛林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第十五届特别会议        1988年  彼得•弗洛林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第四十三届会议         1988年  丹特•卡普托             阿根廷

  第四十四届会议         1989年  约瑟夫•南文•加尔巴          尼日利亚

  第十六届特别会议        1989年  约瑟夫•南文•加尔巴          尼日利亚

  第十七届特别会议        1990年  约瑟夫•南文•加尔巴          尼日利亚

  第十八届特别会议        1990年  约瑟夫•南文•加尔巴          尼日利亚

  第四十五届会议         1990年  吉多•德马尔科            马耳他


  第四十六届会议         1991年  萨米尔•谢哈比            沙特阿拉伯

  第四十七届会议         1992年  斯托扬•加内夫            保加利亚

  第四十八届会议         1993年  塞缪尔•因萨纳利           圭亚那

  第四十九届会议         1994年  阿马拉•埃西             科特迪瓦

  第五十届会议          1995年  迪奥戈•弗雷塔斯•多阿马拉尔(教授)  葡萄牙

  第五十一届会议         1996年  拉扎利•伊斯梅尔           马来西亚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       1997年  拉扎利•伊斯梅尔           马来西亚

  第十九届特别会议        1997年  拉扎利•伊斯梅尔           马来西亚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两次续会)   1997年  拉扎利•伊斯梅尔           马来西亚

  第五十二届会议         1997年  赫纳迪•乌多文科           乌克兰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1998年  赫纳迪•乌多文科           乌克兰

  第二十届特别会议        1998年  赫纳迪•乌多文科           乌克兰

  第五十三届会议         1998年  迪迪埃•奥佩蒂•巴丹          乌拉圭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1999年  迪迪埃•奥佩蒂•巴丹          乌拉圭

  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       1999年  迪迪埃•奥佩蒂•巴丹          乌拉圭

  第五十四届会议         1999年  西奥-本•古里拉布           纳米比亚

  第二十二届特别会议       1999年  西奥-本•古里拉布           纳米比亚

  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       2000年  西奥-本•古里拉布           纳米比亚

  第二十四届特别会议       2000年  西奥-本•古里拉布           纳米比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00年  哈里•霍尔克里            芬兰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00年  哈里•霍尔克里            芬兰


  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       2001年  哈里•霍尔克里            芬兰

  第二十六届特别会议       2001年  哈里•霍尔克里            芬兰

  第五十六届会议         2001年  韩升洙                大韩民国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01年  韩升洙                大韩民国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两次续会)   2002年  韩升洙                大韩民国

  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       2002年  韩升洙                大韩民国

  第五十七届会议         2002年  杨•卡万               捷克共和国

  第五十八届会议         2003年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          圣卢西亚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两次续会)   2003年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          圣卢西亚

  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续会)     2004年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          圣卢西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04年  让•平                加蓬

  第二十八届特别会议       2005年  让•平                加蓬

  第六十届会议          2005年  扬•埃利亚松             瑞典

  第六十一届会议         2006年  哈亚•拉希德•阿勒哈利法(女士)    巴林

  第六十二届会议         2007年  斯尔詹•克里姆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第六十三届会议         2008年  米格尔•德斯科托•布罗克曼       尼加拉瓜

  第六十四届会议         2009年  阿里•阿卜杜萨拉姆•图里基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第六十五届会议         2010年  约瑟夫•戴斯             瑞士

联合国经费

  联合国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取得经费:成员国的会费与捐款。联合国及其机构两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来自各成员国的会费。联合国大会审查联合国的经费,并确定各国应付的会费款额。各国的会费主要是依照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来决定的。会费由经常性预算、维和费用和国际法院费用三部分组成。

  联合国大会确立的原则是,联合国不应该在经费上过度倚赖任何国家。为此每财政年度联合国的会费设有“封顶”价格,规定各成员国所付会费的最高价。2000年协议的部分规定,单个会员国的会费占经常性财政预算最高额度从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这是美国承担的经费额度,而其他所有成员国的会费则更低,下限为0.001%。会费分摊每3年调整一次。自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以来,美国一直是向联合国提供经费最多的国家。

  根据第61届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22日通过的决议,2007年-2009年继续执行2000年制定的联合国会费分摊方法, 而中国的会费比额在重新计算后将由2.05%上升至2.667%。按照现行比额表计算,中国在2007年至2009年的会费比额将达到2.667%,预计总额超过4000万美元,上涨幅度在各国当中位居前列。美国依然是缴纳会费最多的国家,保持22%的最高分摊比例不变;而日本则由19.4%下降到16.6%。此外,德国8.57%,英国6.64%,法国6.30%,俄罗斯1.2%。联合国会费缴纳比例每三年修改一次,会费比额编制方法的制定依据支付能力、同时给予人均国民收入低的国家适当宽减的原则。

  联合国的特别项目不在常规经费预算之内,这些项目是通过成员国的捐款来运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为所需要国家提供农产品,但主要还是资金的支援。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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