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之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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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诗之六义汉语拼音:shi zhi liuyi;英语:six writing styles ofBook of Songs),中国古代对《诗经》艺术经验的总结。最早见于《周礼·春官》:“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毛诗序》将“六诗”说发展为“六义”说:“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唐代孔颖达毛诗正义》对此解释说:“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他认为“风、雅、颂”是《诗经》的不同内容体制,“赋、比、兴”是《诗经》的不同表现方法。这种看法被长期沿用下来。

  《毛诗序》对“风、雅、颂”的解释是:“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风是以个人之事表现所在诸侯国的社会风尚,雅歌咏的是周王朝王政兴衰,颂即歌颂统治者的盛德以告之神明,比较切合《诗经》的创作实际。

  对“赋、比、兴”的解释历代多有不同。汉代解释“赋、比、兴”的代表人物是郑众郑玄。郑众说:“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毛诗正义》引)他认为“比”是修辞中以此物比彼物的比喻手法,“兴”是“起也”,即“托诸草木以见意”的一种手法。此说抓住了“比兴”这一艺术思维和表现手法的特点。郑玄则认为:“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毛诗正义》引)他将“赋、比、兴”与政治、教化、美刺联系起来,这就把一定的艺术手法与特定的创作意图等同起来,不免牵强附会。

  魏晋南北朝时期论述“赋、比、兴”的代表人物是挚虞刘勰钟嵘。挚虞更多地继承了郑众的观点,而刘勰在继承郑众见解的同时,又受到《毛传》和《郑笺》的“美刺讽谏”说的影响,提出“比则蓄愤以斥言,兴则环譬以托讽”(《文心雕龙·比兴》)的说法,刘勰还认识到“比显而兴隐”的区别。钟嵘对“赋、比、兴”的论述,有了更多的新内容。他说:“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诗品序》)强调“兴”的特点是“文已尽而意有余”,应该有“滋味”,从而把艺术特殊的感人作用与艺术的表现特点联系起来,是传统诗学的一个突破。钟嵘还指出“赋、比、兴”“三义”各有所长,不能割裂开来,他要求兼采三者之长,认为真正的好诗既不能一味“比兴”以致晦涩难解,也不能单用“赋”法,以免散漫芜累。

  唐代把“比兴”称为“兴寄”,如陈子昂批评齐梁诗风“彩丽竞繁,而兴寄都绝”(《修竹篇序》),元稹批评唐初“沈、宋之不存寄兴”(《叙诗寄乐天书》),殷璠也批评齐梁诗风说:“理则不足,言常有余,都无比兴,但贵轻艳。”(《河岳英灵集》序)可见唐人论比兴大都是从美刺讽喻着眼的。他们标举“兴寄”、“比兴”,强调诗歌要有社会内容,发挥社会作用,促进了唐诗的健康发展。

  宋代学者对“赋、比、兴”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其中李仲蒙朱熹的解释对后世影响很大。李仲蒙认为:“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物尽者也;索物以托情谓之比,情附物者也;触物以起情谓之兴,物动情者也。”(胡寅《斐然集·与李叔易书》引)这种解释着眼于诗歌艺术中形象和情感互相引发、互相结合的不同方式。“叙物以言情”,指出“赋”是一种即物即心的直接抒写。“索物以托情”,指出“比”是一种心在物先的有意喻托。“触物以起情”,指出“兴”是一种物在心先的自然感发。这种解释跳出了“美刺讽喻”的框框,最为切近“赋、比、兴”本义。朱熹在《诗集传》中说:“赋者,铺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者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者也”。又在《诗纲领》中说:“诗之兴,全无巴鼻。”“全无巴鼻”的说法正合刘勰的“比显而兴隐”。朱熹虽然比较准确地说明了“赋、比、兴”作为诗歌表现手法的基本特征,但不如李仲蒙的解释更切合诗歌创作的实际。

  总之,汉代以后直至清代的“赋、比、兴”之义的流变基本上按照两种路径进行:一种是以郑众的观点为代表,认为“赋、比、兴”是诗歌的三种不同的表现手法,表明诗歌创作中情感与对象间不同的感发方式。另一种是以郑玄的观点为代表,认为“赋、比、兴”都是表达政治伦理寓意的一种手段。两种观点都源远流长,但以前一种更符合诗歌艺术的创作规律,越来越得到当代学者的认同,后一种观点虽然强调了诗歌的干预社会的功能,但往往视诗歌为政治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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