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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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县制汉语拼音jùn xiàn zhì英语:Prefecture and County System),中国古代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但两者并无统属关系,各国制度也不尽相同。至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趋广泛,并由都鄙制度和世族世官制的县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变法,在秦国普遍推行县制,把乡、邑、聚等合并为县,建置了41个县(一作31县)。设有县令、县丞、县尉等官职。官员实行定额俸禄制。县令等长吏随时由国君任免。郡的设置较县晚,其地位较县为低,两者并无相统属的关系。战国时期,边郡形成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云梦秦简中已有称“太守”者)为一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国掺杂其间。

  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秦郡数目尚难确定,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其后仍有增设。西汉平帝元始年间,全国共有103个郡国,东汉顺帝时有105个郡国。国指诸侯王国,汉武帝以后,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多少不等,人口多少也有很大差别。另外,秦时曾在京师地区设内史以统县,西汉初因之。武帝时乃分内史之地为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或称为“三辅”,实则为“三郡”。

  秦称郡之长官为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新莽时曾改为大尹或连率,东汉时仍称太守。太守之秩为二千石或比二千石,有的大郡太守为中二千石。太守的职责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司法和军事。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的职务是典武职甲卒。东汉初年,除边郡外,皆不设都尉。不过后来有的内郡也仍有设者。太守属官有丞、五官掾、主簿、督邮、诸曹掾史。县之长官为县令、县长。新莽时曾将县令、县长改名为县宰。令的秩为六百石到千石,长的秩为三百石到五百石。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又设尉一名,专管武事。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令辟除,除三辅和边郡外,多任用当地人为吏。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上计、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开皇三年(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郡置太守。武德元年(618),复称为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宝元年(742)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后恢复。自此,郡罕有设置。至,郡名完全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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