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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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是中国明朝创设的主管监察的中央官署。

起源

  其前身为汉朝以来历代朝廷的御史台朱元璋元惠宗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亦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洪武年间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更置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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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的职责是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拘党、作威福乱政者劾,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以希进用者也在纠劾之列,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狱重囚会审于外朝,由都察院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内外百司之奸邪,分属各道御史稽察。在内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诸军,提督学校,巡查盐务花马漕运关隘屯田等事务。可与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奉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对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朝有大政,可以预议。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