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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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 法律法规 ==
 
==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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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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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置国家计量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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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国家计量局组织简则》,国家计量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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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议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国家计量局”改为“国家技术委员会”的会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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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计量局”的主要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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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掌管计量公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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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管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指导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监督计量器具的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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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建各种计量基准器,审核机关、企业计量标准器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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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拟有关国家计量制度和计量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计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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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11月,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设置国家标准计量局的请示报告》,国家标准计量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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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年9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后,“国家标准计量局”即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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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标准计量局”的主要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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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主管全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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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8月与1978年10月,依据:《关于国家标准总局的任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与《关于国家计量总局工作任务和机构设置的请示报告》先后成立国家标准总局、国家计量总局,撤消“国家标准计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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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将“国家计量总局”并入国家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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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9月24日,国务院决定:隶属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的“计量局”冠以“国家”,称国家计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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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2月,依据《国务院确定行政机构设置》,“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技术质量监督工作,克服目前技术监督工作分散管理、重复低效和缺乏权威性的弊病,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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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并将国家经委质量管理的部分职能转入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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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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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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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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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技术监督政策,制定技术监督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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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技术监督,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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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仍维持‘标准化、计量、质量’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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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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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加强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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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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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和对全国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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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复关”的需要,加强我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与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接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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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放、转移和取消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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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编号等工作下放给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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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下放给有关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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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交有关学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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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产品、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一般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交由引进单位自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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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内部的计量管理工作下放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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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评优工作和对企业标准化和计量的定级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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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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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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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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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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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出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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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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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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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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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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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 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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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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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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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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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放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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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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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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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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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而成。李长江任首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 主要职能 ==
 
== 主要职能 ==

2012年10月14日 (日) 13:35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官方英文译名: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一个正部级直属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20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国家认监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15个直属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中国质量报社、中国国门时报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为质检决策和实施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经国家民政部批准,10个行业学、协会挂靠在国家质检总局,即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为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历史沿革

  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置国家计量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国家计量局组织简则》,国家计量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任务。

  195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议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国家计量局”改为“国家技术委员会”的会属局。

  原“国家计量局”的主要职能为:

   ——计划、掌管计量公制的推行;

   ——掌管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指导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监督计量器具的贩卖;

   ——筹建各种计量基准器,审核机关、企业计量标准器的设置;

   ——草拟有关国家计量制度和计量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计量事项。

  1972年11月,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设置国家标准计量局的请示报告》,国家标准计量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

  1977年9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后,“国家标准计量局”即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代管。

  原“国家标准计量局”的主要职能为:    ——国务院主管全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1978年8月与1978年10月,依据:《关于国家标准总局的任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与《关于国家计量总局工作任务和机构设置的请示报告》先后成立国家标准总局、国家计量总局,撤消“国家标准计量局”。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将“国家计量总局”并入国家经济委员会。

  1982年9月24日,国务院决定:隶属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的“计量局”冠以“国家”,称国家计量局。

  1988年12月,依据《国务院确定行政机构设置》,“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技术质量监督工作,克服目前技术监督工作分散管理、重复低效和缺乏权威性的弊病,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局。”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并将国家经委质量管理的部分职能转入国家技术监督局。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研究技术监督政策,制定技术监督法规;

   ——实施技术监督,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99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仍维持‘标准化、计量、质量’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不变。”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变化:

  需要加强的职能: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和对全国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

   ——为适应“复关”的需要,加强我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与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接轨工作。

  下放、转移和取消的职能:

   ——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编号等工作下放给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下放给有关科研单位;

   ——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交有关学会、协会;

   ——新产品、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一般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交由引进单位自行审查;

   ——工业企业内部的计量管理工作下放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取消评优工作和对企业标准化和计量的定级升级工作。

  1998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变化:

  划出的职能:

   ——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划入的职能: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 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下放的职能:

   ——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2001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而成。李长江任首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主要职能

质量管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有关事宜,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进开展“质量兴市”工作,组织国家宏观质量水平测评工作,组织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组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重点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管理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计量器具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和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等。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通关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和验收等有关工作,依法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对涉及环境、卫生、动植物健康、人身安全的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通关管理,在口岸对出入境货物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管理模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进出口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放行;签发出境检验检疫证书至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依法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和封识进行管理;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和专用原产地证及注册等相关业务。

  2001年开始实行“大通关”制度,提高通关效率。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三电”工程建设,即出入境货物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大大提高了口岸通关速度,并实现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通关、统计汇总的网络化管理,作为“金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建设中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将形成整套电子执法系统,实现检验检疫执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在我国口岸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实施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促进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保证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卫生。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管理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和旅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多双边协议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和监管,以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检疫的措施主要包括:风险分析与管理措施、检疫审批、国外预检、口岸查验、隔离检疫、实验室检测、检疫除害处理、预警和快速反应、检疫监管等。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和运载工具进行检验和监管。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查;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注册、登记或备案制度: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进行审批;对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实施检验;对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及其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进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采取预防性安全保障和处理措施。

  参与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参与在全国范围内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农兽药残留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总理令第373号),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相应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实施QS标志制度。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免检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

食品生产监管

  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负责调查处理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执法督查管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负责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国际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质检总局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磋商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及区域经济体的合作,单独或参与外交部、商务部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和谈判;以备忘录、议定书、会谈纪要、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与5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多项双边合作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参与许多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活动,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米制公约组织、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上海合作组织(The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等。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为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级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协调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WTO《TBT协定》和《SPS协定》的实施和国家通报咨询的国内协调工作。中国WTO/TBT、SPS国家咨询点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科技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专业技术性强、专业学科门类齐全、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的系统,始终坚持实施“科技兴检”战略,加大科技和财力投入,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国内和国外具有较好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在全国共建有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工业品检测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近700个,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88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318个,综合性常规实验室190个;计量、质量检验、标准服务、特种设备检验、纤维检验等实验室3473个,其中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60个。这些实验室拥有先进的仪器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各项检验、检疫、检测任务,保证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为总局决策提供有效技术支持,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各个领域提供重要的检测技术服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发布和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境外推荐事宜。

  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认证有关的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负责认证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并组织查处。

  负责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的审批。

  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活动,参加许多认证认可国际组织的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

标准化管理

  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委负责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的活动,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