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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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法国政治学家、法学家。出身于中产阶级家庭。16世纪中叶在巴黎任律师,70年代任王室检察官、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代表,并曾任阿朗松公爵的侍从秘书出使英国。主要著作有《国家论六卷集》。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一种永久的和绝对的权力,而不是只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权力,除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外,它不受任何限制。享有主权首先就在于享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在于对臣民颁布法律而不需要他们的同意。根据主权所属,政制可分为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君主制是最优良的政制,君主作为上帝的代理人在人间进行统治。合法的君主制指臣民服从君主的法律,而君主则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从而实现真正的统治;如果君主蔑视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将臣民当作奴隶,侵犯他们的财产权,就是暴君制。博丹的学说反映了中世纪后期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既要求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又要求维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的学说与同时代的N.马基雅维利的学说,被认为具有国家主义、专制主义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