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罗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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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罗伊斯,(Josiah Royce,1855~1916),美国哲学家,绝对唯心主义的代表。

罗伊斯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格拉斯瓦利,卒于马萨诸塞州的剑桥。1875年毕业于加利福尼亚大学,后到德国莱比锡、格丁根等地学习哲学。1878年回国,获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后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任教4年。1882年起历任哈佛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1914年任奥尔佛德讲座的教授。1916年为不列颠科学院名誉院士。主要著作有《哲学的宗教方面》(1885)、《近代哲学的精神》(1892)、《世界与个人》(1900~1901)、《忠的哲学》(1908)等。

罗伊斯青年时代曾受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熏陶,后来又受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其哲学观点具有明显的G.W.F.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与美国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特点。罗伊斯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精神性的东西,整个世界本质上是一普遍精神,即“绝对”。这个“绝对”是一个无所不包的自身一贯的观念系统。罗伊斯把“绝对”说成是思想、理性与目的、意志的统一,表明他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吸取了实用主义的哲学原则,所以他又称自己的哲学为“绝对实用主义”。但他并不把个人的主观意志放在第一位,认为只有作为“绝对”的意志,即“绝对意志”,才是第一位的。

罗伊斯在伦理观上主张一种“忠”的哲学。他认为,“大我”包含并超出一切“小我”,每个人的“小我”必须对“大我”保持无限的忠诚,最高的道德原则是“对忠之忠”,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忠于最高的精神统一体,忠于国家。在新黑格尔主义的伦理学说中,罗伊斯比较注重个人的地位。

罗伊斯还认为,人的思想、认识本质上是一种解释活动,解释活动包含解释者、被解释者和对之解释者三个因素。解释活动不仅是人的认识活动的基本形式,而且也是一种社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人们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他主张通过解释活动调和人们的冲突,保持社会和平,逐步实现人类理想的社会形式——基督教式的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