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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法学'''([[英语]]:critical jurisprudence),[[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法学]]流派。又译'''批判法律研究'''。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哈佛大学的D.肯尼迪、R.昂格尔、M.霍维茨,威斯康星大学的D.楚贝克和乔治城大学的M.图士内特等,以批判美国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法学(包括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为特征,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期对美国法学界有较大影响,也波及加拿大、英国和欧洲大陆。批判法学的社会根源包括60年代席卷美国的反战运动、黑人民权运动和学生运动等。其思想渊源包括美国30年代形成的法律现实主义、在欧洲流行的新马克思主义等。 批判法学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①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批判法学针对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推理是非政治的、中性的、具有确定性的观点指出,某一案件究竟适用什么法律规则,确认哪些事实,都不具有确定性,而是法官或陪审员的选择和认定的,无客观性可言。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根源于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②法不反映社会共识,而反映统治者的意志。批判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律推理依赖于法官的选择;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官的选择归根结底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法律推理并不像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所主张的那样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它只不过是穿着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是政治的”成为批判法学最著名的口号。③法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而是政治斗争的偶然产物。法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个人相互斗争的产物。通过法律的社会安排,包括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不是不可避免的,而是非决定的。在历史上某一法律结果的取得是偶然因素在起作用,没有必然性可言。8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批判法学内部又逐渐产生了分歧,形成不同的流派,如批判的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统称为“后批判法学”。 <span style="background:green; color:white; font-size:smaller">→ 学科目录:</span> '''[[法律(目录)]]'''<br> === 参见 === * [[法律科目基本条目]] * [[法学基本条目]] [[Category:法律]] [[Category:法学]] [[Category:国际法]] [[Category:各国法律思想史]] [[Category:法学学派]]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P音词语]] [[Category: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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