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学派”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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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系统阐述了一种被称为“纯粹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他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他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他认为,国家是由国内法律秩序所创立的法人团体,法律秩序是由基本规范和从基本规范中获得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他反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学说(见分权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两种,这两种职能既不平等,其界限也不是绝对的。他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 | 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系统阐述了一种被称为“纯粹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他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他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他认为,国家是由国内法律秩序所创立的法人团体,法律秩序是由基本规范和从基本规范中获得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他反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学说(见分权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两种,这两种职能既不平等,其界限也不是绝对的。他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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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 (二) 15:06的最后版本
纯粹法学派( pure theory school of law),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
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系统阐述了一种被称为“纯粹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他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他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他认为,国家是由国内法律秩序所创立的法人团体,法律秩序是由基本规范和从基本规范中获得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他反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学说(见分权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两种,这两种职能既不平等,其界限也不是绝对的。他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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