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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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隶社会'''(slave-owning society),[[原始社会]]瓦解后出现的人剥削人的社会。以[[奴隶主]]占有[[奴隶]]的人身、实行超经济奴役为主要特征。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居于主导地位,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奴隶社会最早出现于埃及、西亚、中国和印度,继而在希腊和意大利等地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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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英语]]:slave society),在[[原始社会]]解体的基础上产生的第一个阶级对抗的社会。亦称'''[[奴隶制社会]]'''或'''[[奴隶占有制社会]]'''。其基本特征是,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奴隶]]两大[[阶级]],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占有直接生产者──奴隶,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关系是整个社会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关系。与原始社会比较,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产生和确立'''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劳动者能够生产剩余产品,从而使奴役他人变为有利可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剥削人的形式,即奴隶占有制。最早的奴隶主是原始社会内部分化出来的氏族贵族。最早的奴隶是氏族部落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氏族部落内部贫富分化不断加剧,富裕的氏族贵族对贫困的氏族成员的奴役也日益加深,其主要形式是债务奴役,无力还债的贫困氏族成员往往被债主卖到其他氏族部落充当奴隶。此外,惩罚罪犯、海盗掠夺、拐卖人口、奴隶买卖、家生奴隶等也是奴隶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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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随着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趋激烈,作为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和其他被剥削者工具的奴隶制国家应运而生。人类历史上最早在亚洲、非洲和欧洲出现的国家,都是奴隶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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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主占有和剥削奴隶的经济关系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的前提是:一个人的劳动产品除自身消费外还能提供剩余;同时,私有制已产生,财产占有关系已发生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根据恩格斯对古代社会的分期,在原始社会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随着人类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劳动生产率有了提高,使人的劳动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产品,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这便提供了使用奴隶的社会条件。这时的奴隶,主要来自战俘,过去一般是把他们杀掉,现在可以用他们来服役了。到了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随着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发展,随着氏族的解体和地缘关系的确立,奴隶占有关系也发展起来。这时的奴隶不仅来自战俘,也产生了奴役同部落甚至同氏族人的可能,出现了债务奴隶和出卖子女为奴的现象。但社会生产、贸易和财富积聚有了更大的增长,奴隶占有关系才发展为整个社会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关系。它一旦发展为占社会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伴随着从氏族部落组织发展为国家组织,奴隶制也就脱离了原始社会的母体,社会就发展为奴隶社会了。世界上主要民族和地区奴隶社会形成的时间大致是:尼罗河下游的埃及在公元前4000年,两河流域下游的苏美尔人、印度河流域的达罗毗荼人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上游的亚述、地中海东岸的腓尼基、黄河流域的中国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欧洲的希腊和罗马在公元前8~前6世纪,伊朗高原的波斯人在公元前6世纪,朝鲜半岛在公元前后,日本在公元2世纪。也有些民族,长期没有进入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形成的时间不同,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 在奴隶社会,居民被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部分;在自由民内部一般又可分为占有奴隶的奴隶主和不占有奴隶的自力谋生的劳动者;奴隶内部又划分为若干集团;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过渡性阶层。在自由民内部,存在着面临沦为奴隶危险的平民与奴隶主贵族的斗争;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与被奴役的外邦人或臣民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斗争,被奴役的氏族部落反抗征服者的斗争,往往表现为大规模的起义。但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方式,更为经常的是消极怠工、逃亡、破坏生产工具或杀死个别穷凶极恶的奴隶主。在反抗奴隶主剥削和奴役的斗争中,奴隶有时与自由民中的平民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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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力和文化===
  
  '''瓦解''' 随着劳动工具的改善、生产技能的积累、劳动分工的发展,奴隶占有制的生产关系日益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矛盾。在奴隶社会末期,出现了一批由奴隶主阶级中产生的大土地所有者,广大自由民逐渐沦为与奴隶处境大体相同的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各奴隶占有制国家通过长期的不同形式的革命性变革,逐步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大土地所有者演变为封建主,奴隶和自由民转化为农奴。以剥削农奴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逐渐取代奴隶占有制为主导的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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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的生产力比原始社会有很大的提高。金属工具已被普遍利用,很多地方有了铁器。由于奴隶的使用,可以组织较大规模的生产,实行劳动协作,促进了社会分工。农业一般已进入犁耕,有些地方兴修了较大规模的排灌工程;作物品种增多;有的地方出现了大庄园和商品性生产。畜牧业和家畜饲养都有一定程度发展。手工业发展尤为显著,有较细分工,并出现大作坊。由于组织大规模劳动,出现象埃及金字塔那样的宏伟建筑。商业普遍趋向繁荣,出现了城市,成为政治、经济的中心。同时,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在奴隶社会,发明了文字,产生了历法,在天文学、数学、物理学以及哲学、法律、文学、艺术上都有重要成就,形成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
  
  '''历史地位''' 与原始社会比较,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打破了原始社会氏族部落关系的狭隘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工的发展,为整个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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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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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主和奴隶是奴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奴隶主阶级是剥削和统治阶级,包括大土地所有者、大作坊主、宗教祭司、大商人、高利贷者等。他们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却占有着社会上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他们控制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掌握着国家政权;他们聚集在城市,垄断了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奴隶阶级是被剥削被统治的阶级。奴隶是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他们不被当作人看待,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对奴隶享有一切权利,可以买卖、赠送,可以作为宗教牺牲品,还可以随便杀死。奴隶的劳动是奴隶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但他们的劳动果实则全部归奴隶主所有。奴隶主不仅剥削了奴隶的剩余劳动,也侵占了他们的部分必要劳动,只是为了继续剥削,才拿出一些产品来维持奴隶的生命。在奴隶社会,除奴隶主与奴隶两个基本阶级以外,还存在着自耕农和个体手工业者等。在有些地区,他们还占有相当的比重。这些小生产者,属于不同于奴隶的自由民,称为平民,在政治和经济上也受奴隶主阶级的压迫和某种程度的剥削。他们处于社会的中间状态,是不稳定的阶层,一旦破产便沦为奴隶或流氓无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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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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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奴隶占有关系的发展,形成了奴隶制的国家。它是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的解体和地缘关系确立的基础上,在阶级矛盾和对外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对内以残酷的手段镇压奴隶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反抗,对外发动战争掠夺别国领土和人民,以扩大统治领域和奴隶来源,同时也防御外来的侵略。奴隶制国家的组织形式可分两种类型:一是君主制,一是共和制。君主制实行君主或国王的专制政体,普遍行于古代东方。君主或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对臣民有生杀予夺之权。共和制,有希腊雅典式的共和制,有希腊斯巴达和罗马式的共和制。不管那种共和制,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剥削的工具,只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存在某些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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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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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多数民族和国家都经历过。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奴隶社会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古代东方奴隶制,游牧民族奴隶制。这三种类型中,以古代东方奴隶制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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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又称古典奴隶制、劳动奴隶制。其特征表现为私人占有单身奴隶的广泛性。奴隶主拥有大量的单身奴隶,甚至有占有数百以至数千奴隶的奴隶主。他们把奴隶用于农业、手工业、矿业和其他种类的生产,实行较大规模的奴隶协作。生产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自身消费,商品生产也占相当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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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古代东方奴隶制。有人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也称家庭奴隶制,广泛存在于古代东方,如中国、印度、两河流域。虽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单身奴隶,但社会主要的生产者是编制在次生形态的农村公社中的农民。这种农民与单身奴隶不同,他们可以组织家庭,可以有自己的某些经济,但又是国王或君主的奴隶,具有“普遍奴隶”的性质。阶级关系在这里与农村公社关系、家长制关系结合在一起。社会生产更具有自然经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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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游牧民族奴隶制,存在于古代游牧民族中,如中国的匈奴、鲜卑、契丹,中亚的厌达、吐火罗等。它是建立在游牧经济的基础上,其特点,一是较稳固地保持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一是通过频繁的战争,掠夺和剥削被征服民族,变他们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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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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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是最残酷的剥削制度。因此,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经过它的发展期和全盛期,它所固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便日趋尖锐。这些矛盾集中表现为奴隶和奴隶主两个阶级的斗争,而斗争的最高形式则是奴隶或奴隶联合其他劳动人民的武装起义。这种武装起义,沉重打击了奴隶制度,动摇了奴隶主统治的基础。同时奴隶制经济也日益走向衰落。奴隶制已经过时了。在这种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的不同形式的社会改革,使奴隶制生产方式逐渐变为封建制生产方式,最后奴隶社会被封建社会所代替。这个过程,中国发生在公元前8~前3世纪,罗马和印度发生在公元4~5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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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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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世界历史]]

2021年3月1日 (一) 05:45的版本

奴隶社会英语:slave society),在原始社会解体的基础上产生的第一个阶级对抗的社会。亦称奴隶制社会奴隶占有制社会。其基本特征是,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奴隶两大阶级,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占有直接生产者──奴隶,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关系是整个社会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关系。与原始社会比较,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产生

奴隶主占有和剥削奴隶的经济关系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的前提是:一个人的劳动产品除自身消费外还能提供剩余;同时,私有制已产生,财产占有关系已发生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根据恩格斯对古代社会的分期,在原始社会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随着人类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劳动生产率有了提高,使人的劳动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产品,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这便提供了使用奴隶的社会条件。这时的奴隶,主要来自战俘,过去一般是把他们杀掉,现在可以用他们来服役了。到了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随着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发展,随着氏族的解体和地缘关系的确立,奴隶占有关系也发展起来。这时的奴隶不仅来自战俘,也产生了奴役同部落甚至同氏族人的可能,出现了债务奴隶和出卖子女为奴的现象。但社会生产、贸易和财富积聚有了更大的增长,奴隶占有关系才发展为整个社会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关系。它一旦发展为占社会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伴随着从氏族部落组织发展为国家组织,奴隶制也就脱离了原始社会的母体,社会就发展为奴隶社会了。世界上主要民族和地区奴隶社会形成的时间大致是:尼罗河下游的埃及在公元前4000年,两河流域下游的苏美尔人、印度河流域的达罗毗荼人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上游的亚述、地中海东岸的腓尼基、黄河流域的中国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欧洲的希腊和罗马在公元前8~前6世纪,伊朗高原的波斯人在公元前6世纪,朝鲜半岛在公元前后,日本在公元2世纪。也有些民族,长期没有进入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形成的时间不同,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生产力和文化

奴隶社会的生产力比原始社会有很大的提高。金属工具已被普遍利用,很多地方有了铁器。由于奴隶的使用,可以组织较大规模的生产,实行劳动协作,促进了社会分工。农业一般已进入犁耕,有些地方兴修了较大规模的排灌工程;作物品种增多;有的地方出现了大庄园和商品性生产。畜牧业和家畜饲养都有一定程度发展。手工业发展尤为显著,有较细分工,并出现大作坊。由于组织大规模劳动,出现象埃及金字塔那样的宏伟建筑。商业普遍趋向繁荣,出现了城市,成为政治、经济的中心。同时,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在奴隶社会,发明了文字,产生了历法,在天文学、数学、物理学以及哲学、法律、文学、艺术上都有重要成就,形成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

基本阶级

奴隶主和奴隶是奴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奴隶主阶级是剥削和统治阶级,包括大土地所有者、大作坊主、宗教祭司、大商人、高利贷者等。他们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却占有着社会上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他们控制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掌握着国家政权;他们聚集在城市,垄断了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奴隶阶级是被剥削被统治的阶级。奴隶是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他们不被当作人看待,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对奴隶享有一切权利,可以买卖、赠送,可以作为宗教牺牲品,还可以随便杀死。奴隶的劳动是奴隶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但他们的劳动果实则全部归奴隶主所有。奴隶主不仅剥削了奴隶的剩余劳动,也侵占了他们的部分必要劳动,只是为了继续剥削,才拿出一些产品来维持奴隶的生命。在奴隶社会,除奴隶主与奴隶两个基本阶级以外,还存在着自耕农和个体手工业者等。在有些地区,他们还占有相当的比重。这些小生产者,属于不同于奴隶的自由民,称为平民,在政治和经济上也受奴隶主阶级的压迫和某种程度的剥削。他们处于社会的中间状态,是不稳定的阶层,一旦破产便沦为奴隶或流氓无产者。

奴隶制国家

适应奴隶占有关系的发展,形成了奴隶制的国家。它是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的解体和地缘关系确立的基础上,在阶级矛盾和对外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对内以残酷的手段镇压奴隶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反抗,对外发动战争掠夺别国领土和人民,以扩大统治领域和奴隶来源,同时也防御外来的侵略。奴隶制国家的组织形式可分两种类型:一是君主制,一是共和制。君主制实行君主或国王的专制政体,普遍行于古代东方。君主或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对臣民有生杀予夺之权。共和制,有希腊雅典式的共和制,有希腊斯巴达和罗马式的共和制。不管那种共和制,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剥削的工具,只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存在某些民主权利。

奴隶制的类型

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多数民族和国家都经历过。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奴隶社会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古代东方奴隶制,游牧民族奴隶制。这三种类型中,以古代东方奴隶制较为普遍。

①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又称古典奴隶制、劳动奴隶制。其特征表现为私人占有单身奴隶的广泛性。奴隶主拥有大量的单身奴隶,甚至有占有数百以至数千奴隶的奴隶主。他们把奴隶用于农业、手工业、矿业和其他种类的生产,实行较大规模的奴隶协作。生产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自身消费,商品生产也占相当的比重。

②古代东方奴隶制。有人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也称家庭奴隶制,广泛存在于古代东方,如中国、印度、两河流域。虽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单身奴隶,但社会主要的生产者是编制在次生形态的农村公社中的农民。这种农民与单身奴隶不同,他们可以组织家庭,可以有自己的某些经济,但又是国王或君主的奴隶,具有“普遍奴隶”的性质。阶级关系在这里与农村公社关系、家长制关系结合在一起。社会生产更具有自然经济的特征。

③游牧民族奴隶制,存在于古代游牧民族中,如中国的匈奴、鲜卑、契丹,中亚的厌达、吐火罗等。它是建立在游牧经济的基础上,其特点,一是较稳固地保持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一是通过频繁的战争,掠夺和剥削被征服民族,变他们为奴隶。

奴隶社会的解体

奴隶社会是最残酷的剥削制度。因此,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经过它的发展期和全盛期,它所固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便日趋尖锐。这些矛盾集中表现为奴隶和奴隶主两个阶级的斗争,而斗争的最高形式则是奴隶或奴隶联合其他劳动人民的武装起义。这种武装起义,沉重打击了奴隶制度,动摇了奴隶主统治的基础。同时奴隶制经济也日益走向衰落。奴隶制已经过时了。在这种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的不同形式的社会改革,使奴隶制生产方式逐渐变为封建制生产方式,最后奴隶社会被封建社会所代替。这个过程,中国发生在公元前8~前3世纪,罗马和印度发生在公元4~5世纪。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