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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汉语拼音]]:Yishibuzaili;[[英语]]:Double jeopardy),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受理的诉讼原则。最早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也适用于刑事审判,以后在西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司法中,都承袭了这一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案件作出互相抵触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刑事或民事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Y音词条]] [[Category: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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