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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1952年9月6日订于[[日内瓦]]。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日内瓦主持召开的国际会议通过。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中国]]于1992年7月1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1971年修订后的巴黎文本共有21条,1个附加声明,1个决议和2个附件。附加声明是关于《公约》第十七条,决议是关于《公约》第十一条,附件一是关于《公约》适用于无国籍人士和流亡人士的作品,附件二是关于《公约》适用于某些国际组织的作品。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必须同等地给予其他任何缔约国国民的作品。标有著作权标志、作者姓名和初版年份的缔约国国民的作品,无须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便可在其他缔约国自动受到保护。受《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翻译版权是7年,但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修改后的《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用于教学、学术和研究目的的翻译、复制、公开演出和广播放宽了年限要求。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S音词条]] [[Category:S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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