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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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英语:World Heritage;法语:Patrimoine mondial;西班牙语:Patrimonio mundial),是一项由联合国支持、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负责执行的国际公约建制,以保存对全世界人类都具有杰出普遍性价值的自然文化处所为目的。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复合遗产三大类。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非政府组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协力组织,参与世界遗产的甄选、管理与保护工作。

世界遗产分区域目录:

1. 非洲(Africa)

2. 阿拉伯国家(Arab States)

3.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Asia and the Pacific)

4. 欧洲和北美地区(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5.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世界遗产标志.png

概述

甄选世界遗产的标准,简而言之,是真实性与完整性。近年来,世界遗产的概念与实践不断在发展。《奈良文件(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确认了世界遗产对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凯恩斯决议》提出新的提名政策并经由《苏州决议》部分修正后落实执行,以期贯彻世界遗产“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遗产所应具备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遗产的选出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来投票开会决定的,这个委员会于1976年召开第一届会议,并从那时以后,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缔约国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必要时也会紧急召集临时会议。选出世界遗产的目的在于呼吁人类珍惜,保护,拯救和重视这些地球上独特的景点。

世界遗产不只是一种荣誉,或是旅游金字招牌,更是对遗产保护的郑重承诺。一项世界遗产在遭到天灾人祸时,可以得到全人类的力量协助救灾,保存原迹。中国丽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及复合遗产。其中所指的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专指“有形”的文化遗产,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另一项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不同。

历史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亚斯文大坝,可能会淹没尼罗河谷里的珍贵古迹,比如阿布辛贝神殿。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努比亚行动计划”,阿布辛贝神殿菲莱神殿等古迹被仔细地分解,然后运到高地,再一块块地重组装起来。

这个保护行动共耗资八千万美元,其中有四千万美元是由50多个国家集资的。这次行动被认为非常成功,并且促进了其它类似的保护行动,比如挽救意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摩亨佐-达罗遗址、印度尼西亚婆罗浮屠等。

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起草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协定。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65年美国倡议将文化自然联合起来进行保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并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提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遗产评定标准

每年一度的世界遗产委员协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估报告。世界遗产可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别,有其相应的评定准则。按照列入名录时所依据的标准,大部分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也有一些是双重遗产。)

自然遗产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自然遗产(Natural Heritage):
  1. 美学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意义、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4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 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 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 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 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1.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意义、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6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 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 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极大影响;
  3. 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 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 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 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复合遗产

或译为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混合体(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必须分别符合前文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评定标准中的1项或几项。

文化景观及其它

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s)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新墨西哥州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观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文化景观可分为以下3个主要类型:

  1.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 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透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互动及联系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着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1. 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另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提名过程

寻求登记的地域的担当政府机关候选地推荐、提出暂定名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价要求
文化遗产候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ICOMOS)现场调查报告 自然地遗产候选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现场调查报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判断登记推荐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最后审议
正式登记

一个国家需要首先对本国有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出一份详细的目录。这被称为预备名单,没有列入预备名单的遗产不能进行申报。然后该国可以从预备名单中筛选出一处遗产,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遗产中心会对如何准备一份详尽的提名表提供建议和帮助。

提交给世界遗产中心的提名表会被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这两个机构独立地审核。之后评估报告被送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被提名的遗产录入到《世界遗产名录》中。有时候,委员会会延期作出结论并要求会员国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决议不予列入,被拒绝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提名遗产地将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一处遗产需要满足以下十个条件之一方可被录入世界遗产。 提名的遗产必须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以及至少满足以下十项基准之一:

(i)表现人类创造力的经典之作。
(ii)在某期间或某种文化圈里对建筑、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景观设计之发展有巨大影响,促进人类价值的交流。
(iii)呈现有关现存或者已经消失的文化传统、文明的独特或稀有之证据。
(iv)关于呈现人类历史重要阶段的建筑类型,或者建筑及技术的组合,或者景观上的卓越典范。
(v)代表某一个或数个文化的人类传统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范-特别是因为难以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处于消灭危机的场合。
(vi)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事件、活的传统、理念、信仰、艺术及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连结(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基准应最好与其他基准共同使用)。
(vii)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与美学重要性的自然现象或地区。
(viii)代表生命进化的纪录、重要且持续的地质发展过程、具有意义的地形学或地文学特色等的地球历史主要发展阶段的显著例子。
(ix)在陆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的演化与发展上,代表持续进行中的生态学及生物学过程的显著例子。
(x)拥有最重要及显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态栖息地,包含从保育或科学的角度来看,符合普世价值的濒临绝种动物种。

以上(i)至(vi)项是判断文化遗产的基准,(vii)至(x)项是判断自然遗产的基准。

大多数已登录的世界文化遗产都满足以上的多款基准条例。

统计与纪录

截至2019年7月的第43届世界遗产年会,世界上共有世界遗产1121项,其中文化遗产869项,自然遗产213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39项。总共有190个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中的167国拥有世界遗产。(说明:有1项位于主权有争议的耶路撒冷,由约旦代为申请列入)。

各地区世界遗产数

区域 文化 自然 双重 合计 占比 拥有国数目
非洲 53 38 5 96 8.56% 35
阿拉伯国家 78 5 3 86 7.67% 18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 189 67 12 268注1 23.91% 36
欧洲和北美地区 453 65 11 529注2 47.19% 5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96 38 8 142 12.67% 28
合计 869 213 39 1121 100% 167

纪录

争议

目前所知有相当多关于世界遗产的争议,有许多景点年复一年的争取排上世界遗产名单,也有许多自然景观面临列为世界遗产保存或是人为开发的紧要关头,更有一些已列为世界遗产的景点遭受严重的破坏。(例如上述的遗产)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世界遗产公约,并由缔约国选举产生世界遗产委员会来贯彻相关理念与工作,但由于保护世界遗产的任务相当艰钜,所需耗费的经费更是庞大,加上经常与经济发展与工商开发互相牴触,因此在保护监测与约束力方面,都与遗产地所在国的主权和该国所应负起的国际义务等事项上有所冲突而备受争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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