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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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Tōkyō trials),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因在东京进行,故名。根据《波茨坦协定》惩处战犯的规定,1946年1月19日,同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布特别通告,宣布在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破坏战争法规罪(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犯罪行为)和违反人道罪(对平民进行杀害、灭种、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种族和宗教为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的行为)的日本战犯。法庭由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中、苏、美、英、法、加、澳、新、荷)及印度、菲律宾11国委派的法官组成,澳大利亚法官W.F.韦布任庭长,美国律师J.基南任检察长。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1946年5月3日,检察官团对28名首要战犯提出起诉书,开始审判,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历时两年半。在此期间,美国操纵审判,并在审判过程中庇护和释放了不少重要战犯,最后在甲级战犯中宣判25名有罪(另2名病死,1名因生病中止审理)。其中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被判处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其余被押战犯,除病死者外,从1950年起,陆续假释出狱。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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