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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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英语: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置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第1阶段(1949~1954)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2阶段(1954~1966),根据1954年宪法,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阶段(1966~1982),国家主席名存实亡。根据1975年宪法,不再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阶段(1982年以后),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现行宪法。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并在第3章国家机构中单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主席的职权有4个方面:

①公布法律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律在制定通过之后,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方能实施。

②任免权。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罢免上述人员。

③授予荣誉和发布命令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④外交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恢复设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再拥有以前1954年宪法所规定过的关于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以及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等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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