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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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英语: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由间接方式选举产生。代表选举适当照顾城乡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别,使国内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亦至少应有1名代表。在城乡之间,农村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4个方面的职权:

①修宪和立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②选举和决定领导人。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③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④其他。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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