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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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英语: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various levels),中国在地方设立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和任期

由人民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①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保护各方面的权利;②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③选举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④行使监督权;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事业和其他重大事务;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并监督本级政府;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常委会的职权为: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遵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务。③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⑤领导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的会议,联系本级的人大代表。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