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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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英语: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various levels),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并一律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各该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科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民政府的组成程序为: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①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制定规章。②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③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④领导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权利等。⑥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①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②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③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⑤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⑥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⑦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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