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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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为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总称。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北京宣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于1954年9月27日颁布首部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立法权,并选出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

历史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彭湃在广东省海丰县创立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其后二十多年时间,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的武装斗争,在全国各地建立各类政权。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胜利前,各地解放区已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政府体系。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分别由华北、东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管辖,同级设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区局和解放军大军区,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国后逐步脱离军事管制状态,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机关,各地方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作为审判和检察机关。行宪后,人民政府又改为人民委员会继续作为行政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分别为审判和检察机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作为集党、政、军一体的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被解放军军管,工作受阻。这一政府组织形式在稍后的七五宪法中确立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并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还载明,“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现行宪法另行设置了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分别设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受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政府行政受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范。

中央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军事等具体工作。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目前,国务院下设国务院办公厅和25个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16个直属机构,4个办事机构和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中央军委办公厅和6个部、2个委员会、3个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检察厅。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与受人民监督。选举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